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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添加时间:2012/10/15 发布:管理员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苏办发[2001]23号),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现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我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单位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努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二)建立省、市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作用。省辖市政府也应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情况,及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力度,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尤其是重要案件和涉外案件。各市、县(市、区)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形成与科技、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高效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网络。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实施,资助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外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系)保护,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产业。企事业单位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宣传培训,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维护,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二酬"。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我国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妥善处理国际科技经济交流、版权贸易与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事宜,及时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结合普法计划的实施和"依法治省"的工作要求,利用各种工作渠道和传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报道,做好舆论监督和导向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宣传计划,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七)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争取在近几年内,使各级行政领导、企业领导和科技教育工作者普遍轮训一遍。经济、科技、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重点面向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干部培训的日常教学课程。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列入干部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教育机构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高校应逐步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和专业。

  二、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八)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等计划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知识产权分析,项目研究要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目标,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评估并作为立项的依据,并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九)积极推进科技、文化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的改革。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文化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文化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当要求科技项目完成者提交必要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项的,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项后再行组织鉴定。

  (十)增加科技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将拥有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等,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条件,作为高技术产品认定和企事业单位研发与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十一)将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将知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和奖励,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价值的实现。

  (十二)依法界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并承担知识产权责任。依法落实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经济利益。对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拒不支付专利法规定"一奖二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三、增强企事业单位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十三)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强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科技、经济部门、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较大幅度地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突破国外专利等知识产权封锁。全面推进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十四)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技术创造、技术改造、技术贸易、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策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率。对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十五)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登记工作,努力使知识产权价值化,并将其纳入企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对外投资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引起纠纷。

  (十六)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出口国知识产权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应在货物贸易或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引进境外技术时,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订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许可、转让的,须向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十七)图书、音像、出版、影视、计算机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等行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保护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加快国产软件的研发和创新步伐,全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促进我国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十八)农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产品保护条例》,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系)的管理制度,确立和保护农业竞争优势,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作物育种技术持续创新和产业化发展。

  (十九)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管理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技术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十)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推进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努力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在全省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发表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

  (二十二)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科技园区、大型会展、技术和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打击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类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假冒、盗版行为,做好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涉外专利、商标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灵活便捷的沟通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通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四)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及时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会同有关单位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制止侵权、盗版产品进出口,并及时进行信息通报。

  (二十五)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地组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对侵权盗版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二十六)建立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领域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管理规章,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制定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规则,技术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自我协调、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提高会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二十七)建立江苏省重点领域、支柱产业专利数据库和专利文献检索平台。加强对专利信息的二次开发与综合利用,围绕沿江火炬带、苏北星火带的建设、科技重点示范工程实施和高新园区的二次创业,进行专利技术信息服务和跟踪。省级重点企业集团特别是建立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要建立与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各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逐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二十八)各级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修改有关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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