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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阅读次数:添加时间:2012/10/15 发布:管理员

(苏政发[1996]153号)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实现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现就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内容。90年代,我省经济要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到2000年全面实现小康,并向现代化目标迈进,必须尽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为加速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和支撑。

  “九五”期间,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思路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把高新技术产业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以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为主线,加强集成,重点突破。加快建设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简称沿江火炬带),到本世纪末,在沿江地区形成一批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群、一批在国内同行中举足轻重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加快推进沿江地区两个根本性转变,带动全省经济技术结构的优化。着力培育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支柱产业,努力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效益。不断培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新的增长点,积极推动苏北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大力推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进程,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推动作用,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

  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目标是: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重点区域成为支柱,在重点产业形成规模,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使重点产品创出一批名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5%~1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20%,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达到90年代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建立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所在。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政策,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软硬环境,加快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高新技术发展规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更快更好地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努力增加科技信贷投入,科技贷款回收再贷主要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增贷款规模中科技开发贷款的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科技攻关计划经费,逐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实行对重大高新技术风险项目实行有限风险担保。管好用好高新技术风险基金。积极探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多种融资形式,通过优先发行债券、股票、建立基金等途径大力吸引海内外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使其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

  强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和技术经纪人队伍,进一步完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以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重大项目为龙头,加强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同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联系和合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进程。

  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加强研究开发机构及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广泛合作,不断增加科技开发投入,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共同建设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建立共同发展基金,共同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担保。

  培养和造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人才。努力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带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高素质的企业家,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高级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与企业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海外科技人员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

  三、落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对高新技术的投入。省、市、县财政每年都要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火炬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省与各市、县按1∶1落实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可以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区内外商投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第六年起经有权机关核定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核定,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环节和内销环节纳税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特定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还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为高新技术企业免税存放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或另有规定外,优先出口退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经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用于技术开发,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的留成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被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省财政部门审定,可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鼓励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进行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可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6年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所得税,但其实际缴纳数超过原比照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四、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实际问题。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制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组织,省将苏锡常火炬带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为沿江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沿江火炬带发展规划、计划,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各有关市、县政府也要明确领导分管,落实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创造良好环境。要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统计监测和评估考核工作,对沿江火炬带、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并作为科教兴省统计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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