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校友会章程
(于2015年11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利18彩票 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Tech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anjing Tech AA)。
第二条本会是由新利18彩票 校友发起并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团结广大校友,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新利18彩票 、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新利18彩票 行政楼(邮编:21181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及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利18彩票 校友;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新利18彩票 校友:新利18彩票 各个时期(包括南京化工学院、南京化工大学、同济高级职业学校、南京建筑工程学校、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和新利18彩票 )的(一)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本科、专科、中专的毕业生、肄业生,各国留学生、函授及夜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二)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包括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三)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由学校授予校友称号者。
第十二条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本会会员条件的新利18彩票 校友,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会员子女愿意到母校就读,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取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
3.关心本会工作,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
5.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为《新利18彩票 校友通讯》组稿、撰稿;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确定,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或本会会员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以指导工作。名誉会长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经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