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校教[2003]224号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事件。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第二条下列之一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或其他有害信息。
任课教师旷课2节课及以上。
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后未到达考场,造成严重后果。
在考试试卷命题、保管、印刷、运送过程中有意泄密。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或学生学籍处理差错20人次以上。
有意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有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之一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未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自行请人代课2节以上。
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
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考试前向学生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保管、印刷、运送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
监考教师迟于规定时间到达考场。
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不及时或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让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15分钟以上。
在上课时间内,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或学生学籍处理差错10―20人次。
因工作疏忽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其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之一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未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自行请人代课2节以内。
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
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在上课时接听手机。
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或学生学籍处理差错10人次以内。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不太严重的行为。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由教务处按1次1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及相关的调查结果,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
第六条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校长核定,必要时可召开教学委员会核定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将一、二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记载。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处理结果将在《教学简报》上公布。
第七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金100%,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聘
二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金50%,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聘
三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金20%。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一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第二、三、四条所述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旷课,如系不可抗原因(如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