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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制度
阅读次数:添加时间:2018/10/08 发布:来自:aq

附件10: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制度

1.因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执行学校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无论是教职工或是学生均按规定进行赔偿。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所属单位要尽快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执行。

3.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根据事故情节和认识态度,按原价作为赔偿依据,赔偿标准如下:

3.1单价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由学院(系)负责处理,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

3.2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0%

3.3公私两用物品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50%

3.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复费;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金额。

3.5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6以上折旧后余值最低为原值的20%,特殊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另做处理。

4.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用于仪器设备再购置经费。

地址:南京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 邮编:211880 电话:025-58139535、9536、9537 邮箱:chem@njtec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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