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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夜实验的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08/01/11 返回

为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发生,同时又要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过夜实验的安全实行课题组长审批,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实验中心制定了本规定。

1、常温常压反应,反应瓶不得超过500mL,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中心备案。

2、常压加热反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无人照看过夜,但必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中心备案。

反应瓶不得超过100mL反应温度不得超过 80 低沸点溶剂,油浴温度不得超过溶剂沸点10度;反应稳定2小时后人才能离开;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的性能,不得带病工作。

3、有压力的反应不得无人照看过夜。

4、使用NaHLiAlH4NaN3等试剂可能造成危险的反应不得无人照看过夜。

5、过夜反应装置周围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放有易燃易爆试剂。

6、常温常压反应因特殊情况在1700前没有到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中心备案,可到实验中心总值班处备案。

7、所有的过夜反应必须填写过夜单并贴在门上显眼处,过夜单必须有导师签名并到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中心备案,导师不在可由其指定的委托人代签名,过夜单涂改无效。

8、过夜实验登记单的有效期一律当天有效。

9、恒温烘箱和冷冻干燥仪、低温循环仪等仪器过夜须经课题组长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中心备案。课题组要经常检查仪器的性能,

10、特殊情况要报主管所长审批。

11、夜间巡查人员有权停止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过夜实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者承担。

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责任事故的第一次停止实验二天责成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停止实验七天并视检查态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所察看或除名的处分。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有人受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第一次停止实验七天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该课题组年终考核降一级,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除名的处分,该课题组年终考核降至不合格。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肇事者留所察看或除名的处分,该课题组年终考核降至不合格。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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