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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8/02/14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综合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保障仪器设备正常、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学院综合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进入学院综合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遵循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树立节约资源意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责任人及职责

第三条 实行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度,建立综合实验室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与专业教师指导相结合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由实验中心聘请相关专业教师担任仪器设备责任人,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监控(每个责任教师负责一组性能相关的设备)。

第四条 根据实验室现有大型仪器设备性能分组。

第五条 责任教师职责:(1)充分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技术;(2)定时(每周一次)与不定时的监控、检测设备性能与使用情况;(3)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管理人员;(4)负责相关设备的使用技术培训和主持培训结业考试。

第六条 实行严格的设备操作技能培训与持证操作制度。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并根据考试成绩及责任教师的意见发放仪器设备操作许可证。未获得仪器设备操作许可证者(包括学生与教师),不得操作相关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及标准

第七条 保障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强化使用者责任,对实验室部分资源及大型仪器设备适当收取费用。收费的指导思想是:(1)设备的使用与非盈利性收费,人人平等;(2)避免贵重仪器设备不必要的运转磨损;(3)避免对消耗性资源的浪费。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与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以学期为时间段,由相关实验室提供(实验中心核实)仪器设备使用时间(或次数)。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1)综合实验室设备配件及耗材的补充;(2)寒、暑假期间综合实验室值班研究生助教津贴;(3)聘请的大型和贵重设备专门操作人员津贴。

第十条 部分仪器设备、资源目录及收费标准:

1、气相色谱仪(主要消耗品:压缩空气,氮气,氢气)

院内收费:40/单个样本

对外收费:200-250/单个样本

2、超速离心机(主要消耗品:各式进口离心管,平均约12/只)

院内收费:20/次(自带管),50/次(离心5小时以上,自带管),另加12/每支管(提供管)

对外收费:200/次(2小时以内,自带管;提供管,另加12/每支管)

3、高速冷冻离心机,亚超速离心机(主要消耗品:各式进口离心管,100/支(500毫升),80/支(50毫升),12/支(38.5毫升亚超速离心管,一次性)

院内收费:10/次,提供非一次性离心管(离心力10万克;提供一次性管另加离心管费,12/只)

对外收费:70/小时(提供非一次性管,提供一次性管,12/只)

4、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主要消耗品:灯泡,5000/只,使用寿命150小时)

院内收费:20/

对外收费:100/次,或150/小时

5、磁强计

院内收费:30/单个样本

对外收费:100/单个样本,或150/小时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对责任人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辅之以经济赔偿的原则。要通过对事故的处理达到教育仪器设备使用者、进一步增强其责任心的目的。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和本科生故意损坏或违规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的,其维修费用(或购买经费)金额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的,由事故责任人全额赔偿。金额在100元以上的,事故责任人赔付100+100元以上部分的30﹪。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做论文实验过程中因个人过失(包括违规操作或个人粗心大意)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研究生本人赔付应赔总额的30%,导师赔付应赔总额的7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归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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