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印章使用管理条理
1、实验教学中心的行政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2、凡以实验教学中心行政名义发出正式公文可用印章,需由主任签发。
3、为教师出具各种证明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使用印章。
4、以实验教学中心名义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经主任同意签发后可加盖印章。
5、印章一律不得借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出印章的,需打借条,经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并做好如实登记,方可借出。印章借出后必须妥善保管,用完后立即办理归还手续。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