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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南报网]私自收养入学难 呼吁先入学再讨论收养问题

时间:2014-11-05 来源: 作者: 摄影: 编辑: 上传: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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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文化、观念等多方面影响,“中国式收养”正面临着多重待解问题。东莞民间私自收养盛行,作为一个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如何依法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又不激化社会矛盾?南都记者采访了国内著名收养研究专家、东莞市政协委员以及法律人士,希望在“法理情”三者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为东莞面临的现状支招。

出场嘉宾

汪自成:新利18彩票 法律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后,国内著名收养及相关问题研究专家

梁聚峰:东莞市政协委员

唐胜利: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收养法律制度不利于收养活动的推进。简单地说,就是法律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于严格,导致想收养的人不能如愿收养,而大量需要收养的人却在无奈等待。——— 新利18彩票 法律与行政学院教授汪自成

一个城市的独立施政空间有一定限制,但仍然有很大的自由度。比如入学等方面,可以有更积极的态度,先让孩子入学,再来讨论收养的法律问题。
——— 东莞市政协委员梁聚峰

受法律、文化、观念等多方面影响,“中国式收养”正面临着多重待解问题。东莞民间私自收养盛行,作为一个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如何依法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又不激化社会矛盾?南都记者采访了国内著名收养研究专家、东莞市政协委员以及法律人士,希望在“法理情”三者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为东莞面临的现状支招。

[观念]过分挑剔收养动机,无助于解决问题

南都:国内家庭基本只愿收养健康漂亮的孩子,而涉外收养的孩子中,80%都是轻度、中度残疾孩子。出现这种现象,根源在哪里?汪自成:究其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了有收养条件的人的收养行为;收养人偏好过滤了很多需要帮助的孩子;政府的抚养义务履行得还不够到位。当前存在大量需要被及时收养的孩子,对收养动机过分挑剔,将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家庭在选择收养对象时与我国不同,是与彼此对爱的理解有关。我们在讨论国内家庭收养问题时,不应该将关注点纠缠在收养动机上,而应关注对待孤残儿时,政府应如何做更好。

梁聚峰:现在有一种自私功利化的倾向,收养目的不是出于爱和行善,太过于看重别人眼光。从社会教育、医疗和救助体系看,收养病残儿童可能要面对诸多现实问题。从法理看,对收养资格的严苛限制有可能强化不健康的收养观念,比如法律规定参与收养的主要是无子女者,那么他们收养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养老。从政府部门角度,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着眼点:加大力度倡导收养儿童,尤其是收养病残儿童的社会氛围;在具体过程中,应该简化收养程序,为民众收养提供各种便利。

唐胜利:我建议:政府部门应从制度立本,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使国内养儿防老的风气逐渐由国家养老代替;立法机关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收养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经济条件允许等情况下逐步放开对富裕家庭收养儿童的限制等。

[风险]把孩子的幸福和尊严放在第一位

南都:“中国式收养”存在法律、道德、人伦等多方面风险。一般人对相关程序并不清楚,民间私自收养盛行,入户成为难题。同时,也有人借收养之名进行“儿童买卖”。人伦方面,也曾出现孩子养大了去认亲父母,最后导致家庭矛盾等。如何化解这些风险?

汪自成:所谓“中国式收养”,实际上是源自民间立嗣行为的事实收养问题。为什么今天有这么多麻烦,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介入,而且是通过户籍制度对入托、入学和就业等进行深层次介入。值得期待的是,我国正在抓紧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并在努力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考等教育制度改革。当然,如果要获得法律的承认,就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完成收养行为。至于收养中的人伦风险,其原因是深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的血脉传承观念。这种观念,不能简单地用“好”与“不好”加以评判,更不能与缺少此种文化浸润的西方文化机械对比。如果我们都不再认同了,那么这种观念才会消解。国外被收养人比国内的更能坦然面对收养事实,也与这种文化观念有关。

梁聚峰:应该运用各种手段,发挥各种民间N G O作用及社区职能,加大宣传,让有关收养的法律和程序深入人心。同时,对民间私自收养进行引导和规范,使之逐步纳入合法收养的轨道。对借收养之名进行“儿童买卖”者,则应依法予以打击。

如果抱着自私的观念收养,风险恐怕无法避免,只有抱着纯全无杂念的爱,把孩子的幸福和尊严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些问题才会迎刃而解。至于送养、收养家庭,应该本着孩子意愿、亲生父母意愿、养父母意愿的顺序来解决。

[法规]民政部正制定收养子女登记条例

南都:南都民调显示近9成以上的人对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其中有6成以上的人认为相关条款太严格。有人提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为什么不能多收养一名?除了到福利院领养外,别的渠道为什么只有“无子女”才行?这些规定,是否太过严苛,可否给予放宽?

汪自成:收养行为是一种很严肃的法律行为,各国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收养法律制度不利于收养活动的推进。简单地说,就是法律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于严格,导致想收养的人不能如愿收养,而大量需要收养的人却在无奈等待。这是个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据悉民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收养子女登记条例,预计会有相当的针对性。

梁聚峰:我也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过于严苛,而且收养程序过于繁琐,反映出立法者和执法者着眼点不是把爱放在中心位置,不是把儿童放在至高位置,而是把收养问题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部分,把收养政策当做一种治理工具。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妨碍了收养行为的正常进行,也给社会传播了一种错误的观念。

[支招]先让孩子入学 再讨论法律问题

南都:东莞民间私自收养盛行,东莞民政部门在之前多次研究并解决了700多孩子的户口问题。但如今还有300多户尚未解决,作为一个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应该怎么样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有无好的建议?

汪自成:政府的抚养义务履行得不够到位,客观上放大了民间收养的道德义务。因此,我建议东莞政府,在解决孤儿特别是残疾孤儿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和完善福利措施。

梁聚峰:入户、教育、就业等是天赋人权,政府有义务无条件解决。对于符合条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者,应该及时补办手续;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者,应该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有买卖性质的收养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打击。

应该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服务职能,社区干部、片警和义工随时了解和跟进社区民众的家庭变动情况,宣传政策法规,及时对违法行为纠正,而不是等到生米做成熟饭,问题堆积如山,然后再用侵犯人权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社区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基础环节,这个环节出问题,整个社会就会无法正常运行。在现行体制下,一个城市的独立施政空间有一定限制,但仍然有很大的自由度。比如入学等方面,可以有更积极的态度,先让孩子入学,再来讨论收养的法律问题。

[共同抚养]把“共同抚养”和寄养制度相结合

南都: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打算送养孩子,但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相关人士都支持在条件允许下,建议两个甚至多个家庭“共同抚养”。您如何看?

汪自成:政府部门对于挖掘民间救助潜力进行制度创新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共同抚养”实际上是误解了抚养的法律涵义。在父母与子女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他家庭参与对孩子的抚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方式有助于孩子更好地成长,但这不是共同抚养,而只是一种生活资助。

梁聚峰:“共同抚养”好处很明显,让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物质生活环境。但在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让孩子失去了在艰苦环境里经受磨练的机会。人成长的困难,主要不是来自物质,而是来自精神。如果各方都能关注到孩子的精神成长,我相信能找到一个好的出路。

唐胜利:“共同抚养”有利于解决现行中不具备收养条件但已经形成事实收养问题的解决。在制度上比较可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有以下问题:(1)只适用于经济困难送养孩子的情况,孤儿、弃婴等情况无法解决。(2)社会观念对于收养很多停留在养儿防老的目的,需要实行“扶养”模式需要社会观念的进一步转化。(3)法律制度上空白,实际操作容易出现问题。建议把“共同抚养”制度及现行实践中的寄养制度结合起来,完善法律及制度层面的缺失。

2014年11月5日《南方都市报》DA06版:http://epaper.nandu.com/epaper/I/html/2014-11/05/content_3338568.htm?div=-1

《南报网》:http://epaper.oeeee.com/I/html/2014-11/05/content_21878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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