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就集体协商出台
指导性处理原则
昨天晚上,当快报记者拨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利18彩票 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的手机时,他正坐在出租车上。他认为,集体协商的方向是对的,但国家应该出台指导性的处理原则。
观点A
观点B
应考虑在劳资双方之间取得制度上的平衡
从法律上来说,协商解决的方向是对的,国家不能对这些纯粹的经济活动提出一个强制性的办法,而只能提出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和方案。问题在于,在协商解决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提出基本的、指导性的处理原则,协商不成,一定要有相应的解决机制。指望通过个人的协商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是不现实的。现在,进行协商最大的难度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针对相关协商制度出台强有力的规定,有组织的公司和没有组织的个体作为不对等的双方坐下来协商,这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怎样保证在劳资双方之间取得一种制度上的平衡、组织上的平衡,这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我们还要营造整个社会对这些服务行业的尊重氛围。现代城市里必须有这种氛围和环境。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某种角度讲更是整个社会、每个人都必须重视的问题。
观点B
解决问题要引入“市场的办法”
保障出租车司机的休息休假权,是国家关心国民的权利、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的疲劳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不是出租车司机不愿意休息,核心问题还是司机的负担过重,他们不敢休息。现在是把营运证发给一些国有公司,然后公司再把车包给出租车司机,有些公司可以说就是在坐地收钱,而司机能怎么办?只有多跑,那么他们的休息权就不能得到保障。要解决问题,必须从整个出租车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着力。交通管理部门要重视这个问题,仅仅通过买卖营运证来管理,这不是个办法,也是不合理的,一定要引入市场的办法。早在2004年国务院依法实施行政纲要中,就有这样的要求:自主机制能解决的、自律机制能解决的、竞争机制能解决的,国家都不要管。那么在出租车行业内,我们是不是该通过自律(如出租车协会的约束)、竞争来解决问题呢?
2012年2月29日《现代快报》第F12版:http://kb.dsqq.cn/html/2012-02/29/content_1599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