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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隐名”侵犯知情权

时间:2011-07-20 来源: 作者:刘方志 摄影: 编辑:龙建 上传: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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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人民日报刊发的评论对隐去被问责官员名字的做法提出批评,而令人关注的是,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获刑的6人却是有名有姓的。

刘小冰:“为尊者讳”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同样一个事件中,对获刑的老百姓指名道姓,而对相关官员却是“某”字当先。这中间,存在着一个误区,似乎这样做就有利于人家将来工作,然而,法律对任何一个人的姓名权都是一视同仁的。点姓不点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也不一定就能起到一个好的作用。因为这样的处理就会让其他人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也会给他人带来一种观念上的暗示。

崔武:要体现这种问责的惩戒和教育功能,就必须要公开相关官员的姓名。否则,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就会感到,虽然受到了处分,但是社会影响有限。不公开姓名,还是有一种为尊者讳的意识,是在照顾具体官员的面子。

现代快报:有人说,虽然没有公开姓名,但是只要根据其职务和姓,就能搜到具体人的信息。那么这种有意地隐去名字,没有必要,也没什么用。

刘小冰:我觉得,首先不是没有必要的问题,而是不应该的问题。因为这种做法既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起不到警示作用。在现在这样一个条件下,你这样一个隐晦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作用。真正有心的人去查的话,完全能查到被隐去的信息。我们在处理这样一种事件的时候,还是要抱着公平、平等的准则。这也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另外,我想强调的是,对相关党政领导人员责任的追究,不仅仅是乌纱帽的问题,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问题。

崔武:公开姓名的好处是,公众能一下子就看清是谁违纪甚至违法了。对于熟悉这些官员的人来说,心知肚明,但对于不熟悉这些官员的人来说,也应该一目了然。对于相关信息,公众应该享有知情权,隐去名字,也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如果担心公开姓名是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也是没有必要的,须知,在很多情况下,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他们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知情权是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举个例子,如果公开了官员姓名,说不定就有人能举报出某个官员的其他问题来。

现代快报:这种隐去名字的情况并不是一个孤例。

刘小冰:确实。比如说审计部门在一些问题上的处理也是这样,追究责任的时候,就“某”字当头。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应该的。

2011年7月13日《现代快报》:http://kb.dsqq.cn/html/2011-07/13/content_1069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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