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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刑诉法修改,专家建议废除“如实供述”——江苏学者刘小冰表示赞同,同时认为不能仅指望立法排除非法证据

时间:2011-06-16 来源: 作者:刘方志 摄影: 编辑:赵蕾 上传: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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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继1996年修改后的再次大修。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专家建议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废除“如实供述”条款,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新京报记者采访。

新京报:哪些国际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报: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那就是把侦查人员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坏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新京报:此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王敏远:和刑法修改面临的问题不一样。刑诉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协调,涉及公、检、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职能,是个艰难的过程,是个大家达成共识的过程,这使得刑诉法修改的难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这次修法得以顺利推进。

据新京报


对话

就相关话题,快报记者采访了新利18彩票 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他认为,仅仅指望立法来排除掉非法证据是一个幻想。

现代快报:在你看来,“如实供述”要不要废除?

刘小冰:当然应该废除。“如实”可以理解,但在中文的含义里,要求一个人“供述”,本身就带有把这个人当成罪犯的潜台词,正常情况下,应该说的是“陈述”。刑事诉讼法确实存在着修改的必要,目前发生的不少刑讯逼供案子,与证据和诉讼的程序非常有关系。现在传出的说法,就是把经过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排除在法庭采纳的证据之外,这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的侦查手段、庭审程序还没有完全达到在法庭上能够把非法的证据排除掉。而且,目前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做法,在个别地方可以说愈演愈烈,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现代快报:不少网友问:刑事诉讼法大修后,能不能让刑讯逼供退出历史舞台?

刘小冰:恐怕不能完全这么说。从目前来讲,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排除刑讯逼供手段的一个方面。排除刑讯逼供,最关键的还在于两个问题,一个是人权的保障,另一个是权力的制衡,就是说公检法对证据的质证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过程还是仅仅走过场。仅仅指望立法来排除掉非法证据,我觉得这是一个幻想。

现代快报: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着怎样的意义?

刘小冰:毫无疑问,因为出现了不少“佘祥林”、“赵作海”,相关的司法和执法机关通过了一些自己对于法律的解释,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以后,把这些做法上升为法律,这个程序是正常的。按照目前情况,如果能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外的话,那么这个立法还是在进步的。同时,我们在立法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关键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现代快报:有人建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精神病司法鉴定纳入,你怎么看?

刘小冰:这是完全应该的。对精神病的鉴定和权力的滥用应做一些区分,避免权力的滥用使得对领导提不同意见者“被精神病”。从程序上加以保障,这是必要的。不过,还是那句话,仅仅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改变这样的一个局面,也是不现实的。核心的问题是,权利的保障是不是真正成为了整个诉讼程序的起点和目标,而在整个程序进行当中,各种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能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如果各种权力都能把好关口,在立法上都能把各自的责任分清楚,很多非法证据就没有办法起到效果。

2011年6月14日《现代快报》第F18版:http://kb.dsqq.cn/html/2011-06/14/content_996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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