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选人用人公信度是人民群众对党委选人用人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价。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一,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这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在着力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其一完善提名制度,落实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在干部选任过程中,要把民意作为“第一关口”,把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权真正交给群众,改变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的做法,建立起“要想当领导,先过群众关”的机制,使群众公认成为用人的第一标准。其二实行空缺职位预告制度。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和酝酿调整时,在提名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党委组织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向各个层面、各个层次预告空缺或职位调整,使干部群众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酝酿和比较,向组织提名推荐合适人选,为党委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打下好的群众基础,不断增强提名推荐的公信度。其三完善考察对象公示制度。目前,在干部考察中,对考察对象公示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的形式进行。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示的广泛性,应进一步扩大公示面和知情范围。可以考虑探索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办法,比如有重点地向基层“两会”代表和委员发放书面公示,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反映,切实保证被考察对象情况的客观真实性。其四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已成为干部选任的必要程序,但还存在公示内容过于简单、抽象等问题。不仅要公示组织部门认可的干部信息和考察情况,也可以丰富公示的内容,特别是要强化对现代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公示的形象性和贴近度。
第二,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参与权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核心所在。当前,要重点拓展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任的范围:其一要拓展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民主推荐是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当前在民主推荐中,除少数的单位全员参加民主推荐外,要把《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其它需要参加人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要严格规定一定的比例,抽取部分相应层级的代表、委员和党外人士代表及服务对象等代表参加民主推荐,使民主推荐真正体现各阶层的意愿。其二是拓展参与考察谈话的范围。要把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纳入考察谈话的范围;要向与考察对象业务工作往来较多的单位代表、考察对象工作过的单位同事、考察对象居住地的群众了解情况。其三要拓展参与民意调查的范围。民意调查是近年来干部考察中的一项创新举措。在民意调查中,往往采取把民意调查代表集中在一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由于受时间、场地等条件的限制,参加民意调查的人数有限,使民意调查的针对性和广泛性不强。要在组织好代表和委员为主体的集中式民意调查的同时,广泛收集信访信息,听取干部监督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意见。要借鉴中组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统计测评的做法,全面真实了解民意。
第三,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择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结合运用的刚性机制,使民意情况真正成为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当前,要努力坚持做到“三个不用”。其一做到民主推荐得票少的干部不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少、多数人不拥护、不赞成的干部,如果没有工作方面的特殊原因而影响其得票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其二是做到民意调查情况差的干部不用。要建立民意调查结果有效运用机制,把民意调查情况作为考察和调整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对那些综合素质高、埋头苦干的干部不能亏待。其三做到群众举报意见大的干部不用。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或拟任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当地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调查,在问题调查清楚前不予上会研究或延缓任命。
第四,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这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保证。为此,必须在强化选人用人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建立健全以群众为主体的事前预防、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特邀巡视员、监督员队伍,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的作用,从基层群众和机关中聘请监督员,定期深入群众中收集信息、了解干部选任工作中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定期召开情况通气会,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要在干部考核提拔及定期考核中,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公检法等联席会议制度,了解考核干部有无违法违纪现象,进一步扩大干部的考核范围。同时,还要以调查问卷等形式,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以发放民主测评票的形式,组织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此外要建立健全群众全过程监督干部工作运行机制,在推荐、酝酿、考察、决定、任用等干部工作的全过程中扩大群众的监督权,特别是在干部任命前对干部拟任职务向群众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通过落实群众的监督权保障群众对领导干部考核的话语权,真正做到“干部用不用、群众起作用”,“公正不公正、群众有公论”。要通过制度建设把群众意见纳入干部考核、任用和惩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