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要创新,需要理顺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程序与创新的关系 新时期新形势下,地方人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求实创新,不断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我认为关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监督与支持、程序与创新两个关系,并在这两个关系中找准结合点与突破口,努力创新地方人大工作。 理顺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监督者不能单纯以“婆婆”的姿态自居,也不是冷眼旁观的“第三人”,一定要增强支持的观念、促进的观念,既要通过有效监督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中的失当、失误,又要通过有力支持促进 “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效率。 监督是应有职责。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是一项神圣的公权。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得以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履行监督权必须是出以公心,力求公正,尽量公开。这是地方各级人大的重大职责,如果不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就是一种失职。 支持是理所当然。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着眼于发展,立足于支持,致力于和谐。基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目标的同向性,不能狭隘地把监督理解为单向地向被监督对象说三道四,指手画脚,而要明确,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支持、是促进。要寓支持于监督,通过监督实施更有效、更到位的支持。要通过决议决定和开展各项形式的监督来支持和促进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度”“效”是关键所在。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关键是要把握好监督的角度、力度和密度,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力求既不失职,也不越位,既不流于形式,也不越俎代庖,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管则管好;日常工作问题,该放就放,放则放活,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使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真心诚意改进工作,最终实现人大监督权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司法权在监督与支持的对立统一中和谐共赢。 理顺程序与创新的关系。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很强,讲究程序是人大工作的一大特点。但许多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程序而不拘泥于程序,讲规矩而不死守规矩,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着力创新,做到在创新中解放思想,在创新中探求实招,在创新中完善制度。 在内容上求精。人大工作点多面广。工作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要目标,把握主次,突出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形式上求活。监督形式上,既要综合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常用形式,又要适当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对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信访案件,还要进行跟踪督办。今年,我们积极探索开展专项工作评议,通过评议工作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人大代表听审和评议法院庭审民商事案件活动,有效拓展了监督领域。 在成效上求实。为提高审议质量,会议审议决定前,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症结。开展监督工作尽量做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抓好选题、调研、审议、督促整改等各个环节,注重建立和完善运转高效的督办工作机制,加大跟踪力度,确保监督实效。人事任免工作,要强化任前了解,完善对拟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任免程序。任免理由上,要详细充分,不再是“工作需要”之类的概念性、笼统性的话。任后监督,要积极加强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从多方面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勤政廉政。 (作者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