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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高度关注“中介腐败” (节选)

时间:2009-06-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作者:林跃勤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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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在党、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努力下,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赢得了广泛赞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腐败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一些新的腐败主体和腐败形式不断产生。如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迅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导致一些原政府审批的事项转交给中介组织的背景下,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职业诚信与自律程度低等原因,一些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经受不住谋利冲动而主动或被动参与,甚至诱导各种腐败活动。这类有中介组织介入的腐败活动既是商业贿赂、行政腐败等的媒介链条,又是引发各类腐败的助燃剂,它既是腐败的附着物,还是腐败的衍生品或变种。

  由于“中介腐败”现象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太长,因而,对其关注研究不够。对“中介腐败”及其在整个社会腐败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作用、传导机理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尤其是对转型期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诱导各类腐败发生的研究缺漏更加突出。这与党中央和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宗旨,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打击腐败、除恶务尽的根本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需要强化对“中介腐败”现象及其引发的各种腐败产生的动因、传导和传播的路径、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寻找“中介腐败”的治本之策,有助于堵塞各类腐败漏洞、消除腐败土壤和切断腐败传导链条,极大地提高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果。

  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它本身不是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它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它有其自身特点。

  1.拥有较高的法定权威性

  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如按照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这些企业之所以需要审计,不是为了改进内部管理,优化资产结构,而是政府规定必须如此做,他们形式上必须审计,以应付政府主管单位,因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就具有了准法律权威性。

  2.高信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

  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及关系网络,参与违规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作为市场与社会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人或者作为其代理人,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中介组织具有两头套利的冲动和机会,并利用其在在租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便利身份违规谋利。埃瑞克·G.菲吕博顿等的研究表明,作为“有限理性人”的社会中介组织,“欺诈性地追求自利,它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一些比较明显的形式,如说谎、偷盗和欺骗。机会主义更多地涉及复杂的欺骗形式……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或其他形式的混淆。它导致了真实的或人为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是中介组织赖以谋取超额利润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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