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不过报告认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6月18日新华网)。
就像将“个税扣除标准”错误叫为“个税起征点”一样,某种提法或观点一旦流行开来,正确与否似乎已经毫不重要了,不仅会条件反射地产生刻板联想,甚至于一切质疑的声音也被认为是别有用心,一顶“动机不良”的帽子就足以打发。要证明这种“流行即真理”的现象,“提高个税起征点”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一说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一说到个税增长迅速,一说到贫富差距拉大,很多人就会条件反射地“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
事实上,我国个税扣除标准在原来800元的基础上,已经有过多次提高;应该说,很多从纳税人变成“免税人”的低收入人群是满意的,只不过他们的声音被那些仍处在纳税人范围之内的人的声音给淹没了。现在的扣除标准究竟合不合理当然可以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仍有人处在纳税人范围之内,就必然一直会有人继续呼吁提高“起征点”。因此,动辄出现“清华教授建议个税5000元以上起征”这样的新闻,其实一点都不奇怪。
财政部的报告提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这实际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问题。因为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个税扣除额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低收入者获得的好处可能是每月少交10元钱,而高收入者却是180元。有人会说富人省180元,也许相对值还比不上穷人省10元;可别忘了,不只富人省180元的问题,国库也会跟着少180元,而这180元原本可用于补助弱势群体。
个税扣除额从1600元提高至2000元,财政收入减少了约300亿元,而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都会受影响。所以300亿元里面绝大部分不是反馈给了因此可以免交个税的20%的职工,而是反馈给了其他高收入者,这就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效益悖论。对于已经属于“免税人”的民众来说,每一次提高“起征点”,都注定是一次利益受损的过程。
也许有人仍不同意“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理由是可同时调整税率。但过去几次调整个税扣除标准,又有哪一次调整了税率呢?不仅因为调整个税的累进税率是大动作,需要得到人大批准;更因为这和“提高起征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话题———为什么调整税率必须以提高“起征点”作为前提?
在我看来,个税税制不理想的地方其实有很多,而在经过几次调整之后,个税扣除标准反而是问题最小的一个;其他那些岿然不动的痼疾,才是真正的问题关键所在。比如完善累进税率方案,尽快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并根据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建立个税与经济运行情况的快速联动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