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舞弊严重影响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损害广大诚实考生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选拔机制,社会危害严重。 探寻考场舞弊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1)防范技术手段落后。与不断更新和升级换代的作弊工具与手段相比,防范作弊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显得落后和单一。2009年教育部为加强考场监控和管理,提倡在考场配置必要的手机探测仪和监控设备,但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防范作弊的水平与能力参差不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相对不足,防范能力相对较差,给舞弊者提供了可乘之机。(2)经济利益刺激。舞弊能为助考者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舞弊不再是某些考生的个人行为,更成为一种具有组织性、职业性、更趋市场化的牟利活动。(3)立法滞后,打击力度有限。目前,考场舞弊行为通常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规范,调整主体限于考生、学生“枪手”以及监考人员,未涉及那些担任“枪手”的非在校学生,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舞弊的“中介”,出售作弊工具的以及不择手段为子助考的家长;调整手段主要依靠纪律处分,虽然规定某些行为可移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条文进行衔接。由于立法滞后,舞弊案虽然涉及人多、影响面广、危害极大,但司法机关却难以介入,进行有效打击。如2006年资阳高考舞弊案,涉及各类人员19名,有组织者、实行者(如枪手、考生及其家长)、协助者(如出售作弊器材的销售者),最终受到刑事追究的只有充当“枪手”和组织协调舞弊的官杨等3人,对出售针孔摄像机、接收器等考试作弊工具的人无相关依据进行制裁。 如何有效预防利用高科技进行考场舞弊?笔者认为,除了加强防范,减少和杜绝考场舞弊行为的发生外,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全面规范考试行为。当舞弊成为一种交易,助考成为一种职业,行为更具规模化时,舞弊已超出个人道德范畴,转变为对社会关系、其他社会成员利益产生损害的社会性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应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调整。建议尽快制定考试法,预防、打击和惩治考试舞弊行为,改变处理考场作弊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建议增设“考试舞弊罪”或者由人大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将那些在全国性的、有重大影响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各种全国性的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以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人数多等情节恶劣,导致后果严重的舞弊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应整治相关领域。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控制舞弊交易信息传播;加大市场监管,严查制贩假证件、违规销售考试作弊器等行为,从各个环节减少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