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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不能简单等同事后处理

时间:2009-06-0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朱文鸿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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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干部问责制度已经逐步在各地推行开来。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把问责制度简单地等同于“事后处理措施”的倾向:不是把问责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而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作一番处理完事。这就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作用发挥。事实上,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问责是前提和基础。在一般情况下,问责主要是指过问和追究责任。这里所说的“问责”,则是指弄清楚责任是什么,即明确责任的内涵和要求。权责一致,是我们党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人们通常也把领导干部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首先明确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领导干部权责关系的问题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权力内涵明确、界限清晰,人员配备到位甚至出现超标,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也未具体到人,导致出现“问题面前绕着走”、“踢皮球”、“三个和尚没水吃”等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

  如果说问责主要解决的是问责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问题,那么,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执行严格、奖惩分明。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缺乏必要的奖励和惩戒,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具体到问责制度,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那它就是不完善的,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固然有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但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些地方和部门,责任制度的实行流于形式,出了责任事故藏着掖着,对干部的渎职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搞“出了问题,异地为官”。这就使一些干部产生了“负不负责任无所谓”的心理,在客观上助长了“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负其责”的风气。事实证明,干部问责制度要得到有效实行,在追责的问题上就不能打马虎眼。

  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干好工作、推进事业。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反过来说,领导干部能否负责,是干部问责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一些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干部问责制度就更多的是一种规范、预防和警示制度了。这才是这一制度出台的初衷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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