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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晋锋:制定《江苏省新农村文化建设条例》,提高农民的非物质性福利

时间:2008-02-29 来源: 作者:法学院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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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的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这点对农村的发展至关重要。
文化是一个社会的精神内核,是一个社会长期积淀而产生的人们的行为“定式”,是一种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乡村文化真空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并以合作能力减弱、信任感、安全感下降等问题表现出来,传统秩序受到较大挑战。而“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这种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缺乏配套的制度。”这“不仅谈不上真正有社会根基的制度化,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 [1]乡村文化的建设无疑对法治在人们心理与行为自觉层面的深入贯彻有着较大的影响。制定《江苏省新农村文化建设条例》,以法律手段规范乡村建设中的资金流向、资源配置等方式,提高农民的非制度性福利即为解决乡村文化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新农村文化建设不仅具有制度建设层面的重要性,更具有社会运行层面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一)文化是个体最原始意义上的需要,是无法替代的人的自然属性。
在M镇,农民享有的文化资源非常有限。一方面,乡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看戏、看电影、赶庙会等形式已难觅踪迹,乡村广播电台也因资金紧张而形态虚设,大多数农民只能以看电视、打麻将等方式消磨时间,每月四次的赶集甚至操办红白喜事等等则成为了村民极为有限的感情交流形式;另一方面,乡村信教人数逐年上升,村民虽手头并不宽裕,却自发募捐建立起了村里的教堂。
乡村文化基础设施与村民精神文化需求之间的“此”消“彼”长,显示出了文化作为个体最原始意义上的需要,具有无法替代的自然属性。人是感情动物,只有精神的愉悦才能带来真正的幸福感,物质财富仅仅是达成精神愉悦的重要手段,却永远无法取其而代之。自发募捐建立的教堂,即是村民在社会变迁中缺乏精神寄托之处的替代物。人也是社会性的生物,只有在相互交往之中,才能寻求到认同感和安全感,甚至对自我的定位,但乡土社会的“半熟人化”及其交流渠道、场所的锐减,则使“原子化”的村民极易丧失行为的方向感,人心在无形之中添加了不必要的阻隔。M镇红白喜事的大操大办之风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村民渴望交流和寻求集体归属感的需要;而诸如“卜卦算命和查看风水”等等则俨然变为了“乡村特殊的心理医生”,缓解着“变动不居的社会转换时所可能给人们带来的不安与惶恐。” [2]
村民普遍需要一个感情交流与寄托的场所,社会发展不平衡过程中所产生的“怨气”更需要一个调和与包容的场域,当国家政府无力或无心组织、发展新型乡村文化之时,这种需要极易导致“迷信”、“黑社会”、“灰社会”等形式的死灰复燃。文化这一最原始的需要,在隐隐呼唤着国家力量的引导、支持与规范。
(二)文化建设是重塑乡村合作精神、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儒家所说的“爱有等差”是对人之本性的解剖,人一般只是对自己熟悉的人或环境才有一种比较切身的责任感。 [3]才能“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才能产生“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的不假思索的可靠性。” [4]而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即是通过提供生活中相互交融和了解的机会,增进人民之间的信任与信心,以共同的文化价值理念营造一个紧密联系、具有合作精神的团体组织和人文环境。
这种由文化所粘合的团体意识对于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尤为重要。在由传统向现代转换的过程中,自给自足的农民被直接推向市场博弈的最前沿,不得不直面其中的种种风险,然而,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经验方面,农民都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文化建设增强内部合作与组织凝聚力无疑成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否则,即便能够通过外力硬性组建诸种农民合作协会、机构,在缺乏村庄共同体意识的情况下,一个“公”、“私”界限划分过于清晰的组织,也会因极高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而缺乏市场竞争力,甚至难以有效运转。
所幸的是,乡村社会中民间互助的意识并未完全消逝,其中普遍存在的“红白喜事”等“人情费用”的开支即是这种互助网络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村民眼中,人情的往来和花费,是建立“社交圈子”的必要开支,“一家有事,等于全村人帮他筹措了一笔应急的资金”,否则“很多事情就不好办。就是花费多一些,也是不能缺少的,并不觉得是一种浪费。”由此,“人情费的往来相当于民间自愿性的融资行为,农民在这种融资中所投出去的钱,等于暂时地存放在别人家里,是渴望而且可以收回的。” [5]
农民这种对“人情”的重视和渴望正是我们乡村文化建设的基础和原始动力,而“人情”交往之中所显示出的非规范性及其根基的不稳定性,则加剧了我们制定新农村文化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的紧迫性。在乡村社会亲缘、地缘纽带日渐式微的今日,法律规范必须及时加以补充和引导,这是对农村合作与互助信心的保护,更是提升乡村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三)文化建设是反映村民价值取向、增进法治在乡村适应性的重要信息平台。
在M镇,法律规范的“水土不服”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与村民所持有的价值观及其对制度的认可和执行直接相关。换句话说,法律规范欲有“的”放矢,必须以深入理解当地的传统与习俗为前提。然而,乡村社会的传统多为隐性而不易察觉,这一目标的达成,若仅依靠政策制定者本身,即使可能,也是成本极高的。有必要建立一个乡村文化交流的信息平台。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政策制定者所生活的环境与乡村社会迥异,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导致不同的思维方式,由此,政策制定者即使主观上有所希望,客观上也很难真正站在乡村制度结构体系之中去思考问题。
其二,即使政策制定者有机会并且愿意置身于乡村制度结构体系之中,其得出的结论也多为不同村民价值取向的累加,而事实证明,这种逐一累加的结果与村民内部集体协商后的结论常常无法吻合。
其三,“春江水暖鸭先知”,乡村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若要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之中了解村民的所思、所想、所需,及时调整政策的指导方向,通过文化交流的方式建立一种信息反馈的平台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最后,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发生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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