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规范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是:
1、 校内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等)。
2、 校内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
3、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上述第2款中所列各类作品。
4、 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第二条 学校鼓励在本条例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将于每学年对在对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以校内各单位名义或受单位指命的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本条例第一条所列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报送校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 学院(含)以下的仅涉及本学院(校区)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院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学院(校区)工作范围,由学院(校区)的党总支(分党委)和校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2、 校机关各部门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由部门和党办或校办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 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学院、部门涉及有关苗头性、倾向性、政治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四条 审核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要注意把握:
1、 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 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属直视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体是否突出。
3、 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4、 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热情地接待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积极地协助、配合其工作。
1、 校内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学院或部 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校党委宣传部。
2、 学院、校区、校各部门及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上述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学院、校区、部门负责人同意。
3、 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党委宣传部(必要时会同校各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 校内各单位在接待上述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制的对外宣传品,即按本条例第三条各款精神送审。如上述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审阅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校区、部门和校党委宣传部。
5、 对送审的上述媒体采编、制作的对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六条 关于校内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对外宣传品。
1、 学校鼓励采写本条例第一条第3款所列各类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新闻作品。
2、 学校鼓励创作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
3、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编和制作本条例第一条第1款所列的对外宣传品。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谋利目的而为之的,学校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4、 在采编和制作有关我校形象的对外宣传品时,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违者,学校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