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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学理论研究 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

时间:2020-11-03 来源:光明网 作者: 摄影: 编辑:王启兵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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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于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晰了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具体行动战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中,法治扮演着重要角色。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为法学界加强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揭示了新的研究主题。

  根据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要求,结合中国法理学学科规律,尤其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考验,我国法理学应重点加强以下主题的理论与对策研究。

 (1)加强公共卫生、生物技术和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针对公共卫生治理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伦理保障的政策研究正在逐步推进,而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仍然相对匮乏。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尽快推进这一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将有助于加强依法防控的信度和效度,夯实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治理基础。为此,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研究:

  一是科学决策的风险防范研究。要关注如何通过程序思维和法治思维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化,尤其要改进大众传媒的传播方式,增进专家与民众之间的顺畅交流,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二是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机制的研究。要加强以风险为导向、以问题为改进线索,改善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确保科学的决策参考意见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传递。以常态化疫情防控为契机,对各地区风险防控等级和落实防控措施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实证研究,为探索超常规治理的法治化研究提供现实支撑。

  三是生物安全和环境伦理的精细化研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随之而来的法学理论问题是,应当如何合理认定“野生动物”和“畜禽”之间的边界,进而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同时,尽量减少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人员的利益损失,并帮助他们实现经营转型,使不同的社会利益之间达致充分平衡。这里尚需法学理论界贡献更多智识、经验与对策。

 (2)加强以特大城市和区域城市群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精细化法治化研究

  2020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时强调,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城市是生命体、有机体,要敬畏城市、善待城市,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要着力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次疫情防控凸显了城乡社区的重要作用,也暴露出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和不足。要夯实社会治理基层基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治理格局。结合法理学界有关粤港澳大湾区和长三角一体化的区域治理法治化研究成果,以特大城市为重点的新型城市治理,以及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法治化、精细化、现代化研究逐渐成为一项具有重大现实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理论子命题:

  一是以共治共建共享为核心理念的社会治理精细化研究。在疫情防控中,社会化力量和群众志愿者在补充医疗资源供给、维持社会秩序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契机,应当通过相关实证研究,拓展理论创新渠道,尤其关注如何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来更充分地调动社会资源、增强群众参与,从而持续推进公私权力的合作治理机制。

  二是特大城市和区域城市群的日常治理风险管控研究。尤其需要关注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维度改进决策思维,有效强化事前预防机制;明确治理主体,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性;优化治理资源分配,塑造高效、统一、可预期的风险治理体制;增强治理智能化,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的技术优势,做到对风险的精准管控。

  三是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最近,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纠纷频繁发生,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在不同程度上对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生态和盈利模式提出质疑。这些现象一方面暴露出我国互联网立法滞后愈加严峻、法律执行性较弱、法律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立场和规制理念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如何平衡互联网平台行业自我规制和国家法律外部规制的议题上未能达成广泛共识。这一现象,亟待法学理论界给予充足、及时的理论指导。

 (3)加强以“新基建”为核心的技术前沿领域法治化研究

  随着“新基建”概念的提出,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其中,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数字加密货币等先进科学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的应用价值越发突出,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制理论研究也随之成为法学理论新的研究增长点。

  一是算法社会下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在算法社会中,以个人身份信息、常用联系人信息、行动轨迹、支付记录等为代表的个人数据,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而逐渐具备商业价值,非法采集、盗用、买卖信息数据等现象层出不穷。在疫情防控中,个人出入公共场所时记录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健康码”为代表的信息数据集群,为信息泄露和信息滥用形成了新的安全风险敞口。对此,如何在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被滥用的前提下,使相关信息服务于新的技术增长要求,就成为强化数据治理法治化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研究。电动汽车是“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重构我国汽车产业链的重要助力点。目前,电动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的合并研究与融合发展渐成趋势。在此,以自动驾驶汽车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研究再次呈现出其潜藏的现实意义。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研究中,除了需要厘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以及保险制度的介入策略外,更重要的是灵活运用立法和司法两种规制手段,在保护消费者和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取得理念均衡:一方面要增强消费者信心、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升级迭代和产业链发展,另一方面要做好风险分配预期,在纠纷发生时得以理顺各方利益。

  三是以数字货币代表的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定位和应用研究。目前,区块链技术除了应用于审判获取智能合同文本、实现证据搜集和证据保存等活动以外,还因中国人民银行试点法定数字货币而获得了新的应用领域。与传统货币相比,数字货币一方面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另一方面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能够实现去中心化的货币信用构建,又具有准货币的法律属性,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使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定位存在模糊地带。由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和应用研究牵涉国家基本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维护机制,同时深度涉及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应用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投入更多的基础理论研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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