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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上的四次机构改革

时间:2009-09-10 来源: 作者:沈士光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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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重要的保证是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而党的组织建设不能不涉及党的机构改革。

从历史上看,较大规模的党的机构改革一共进行了四次。

第一次是1943年3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是为了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与解放区人民共度难关,实现“精兵简政”的政治意图。同时,也是中央机构更加简便和灵活,使事权更加统一与集中,更能增强中央的领导效能。

第二次是1951年,在中共中央指示下,从3月初开始首先在中央机关进行精简和改革。中共中央在《关于全党必须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指示》中指出: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以支持中国人民志愿军。这次机构改革在中央及中央局的员额中各减少五分之一;分局、省委减少十分之一。在中央的带动下,机构改革进行得非常顺利,有力地支持了抗美援朝,推动了新生共和国各项工作全面进行。这次改革,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减缩人数47%。

第三次的机构改革是1962年,我国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困难期间。为了克服面临的困难,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中共中央决定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中进行精简。当时,全国党政机关共有职工268万余人,按照中央的要求精简94万人,占总人数的35%。中央一级共有6.4万人,最后精简了3.8万人,占原有人数的40.6%。

如果说前三次改革主要是精简机构的话,改革开放后的第四次主要是理顺关系,转变职能,这就是1988年的党的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第一,改革了专职党务机构过多直接承担政府事务问题,如宣传部门统管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使政府不便对这些部门进行领导;第二,对各级党委层层设立与政府对应、对口的工作机构进行改革。由于党务系统和政务系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因而必须把它们从职能上、体制上和机构上分开,正如中共十三大报告所述,“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委办事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目前机关党委承担的一些行政性事务工作,如机关保卫、保密、职工文化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地区人大代表选举、植树造林、义务献血、计划生育等,分别交各部门的办公厅(室)、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等职能机构办理”。1988年党的机构改革对以后我国20多年的政府工作,对推动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在很多事情上党代替了政府工作,党和政府很多机构重复”的弊端。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等的多样化。这给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带来深刻影响,给我们党执政和领导各项事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党的工作部门也应作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如十六大提出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机构中也设立相应的部门推动这方面的探索;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党员的政治愿望和政治参与也在不断增强,需要党的工作部门建立党内政治输入、输出和快速反馈机制;社会力量的壮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社会形成的各种政治或非政治组织势必要进行利益表达。执政党的工作部门应建立合理、规范的通道使他们得以及时、合法的表达利益诉求,这样才能有机的整合和利用各种政治资源,形成良性、有序、互动的政治空间。现代技术的发展同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党的工作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应不断研究并适应时代变迁对人们思想影响,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的软着陆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发展稳定、持久的必要前提。

总之,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应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密切党同各阶层群众的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动员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积极推进党的机构改革,在政治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学习时报》第2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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