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国的象征和标志。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国家观念,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二条 全校各校区除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都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校党委宣传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各校区由校团委安排学生升挂国旗。
第四条 国旗升挂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第五条 国旗升挂人员应当仪容、衣着整洁;升挂时,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有条件的校区和学院可举行升旗仪式
第六条 降半旗志哀,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七条 国旗升降步骤、要求和注意事项,应当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旗破损、污损、褪色后,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更换。
第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