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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18彩票 关于加强校园内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宣传横幅等环境宣传设施管理的规定

时间:2004-10-27 来源: 作者: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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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我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也为了广大师生能及时阅读党报党刊,美化校园环境,进一步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园内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宣传横幅等环境宣传设施等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所有的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宣传横幅等,必须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我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为我校改革发展提供正确的观念导向,营造宽松和谐的舆论氛围,外塑形象,内聚人心。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二条 各校区的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宣传横幅等环境宣传设施原则上由各校区自行管理,党委宣传部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在江浦校区分配给有关部门和院(部)使用的宣传橱窗,由党委宣传部提供必要经费,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若遇有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需用橱窗和宣传横幅,使用单位要按照党委宣传部的统一要求布置。
第三条 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要定期更换,宣传橱窗一月一期,阅报栏一天一换,保持窗(栏)面整洁,不得张贴有商业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不健康的小报等,不得将任何宣传品覆盖在窗(栏)面。如发现有违背上述情况者,党委宣传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每年年终党委宣传部将对江浦校区由各院(部)负责管理的橱窗进行评比,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考核该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之一。
第四条 各院(部),各部门和各社团在校内张贴公告、通知、海报等,必须加盖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准贴章”,并在规定的公告栏中张贴。凡未经批准或未在规定的公告栏中张贴宣传品,由校卫队去除,并对张贴者进行帮助教育,直到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各校区的“准贴章”需专人专管,对须张贴的公告、通知、海报等要仔细审阅。江浦校区的“准贴章”由校团委保管使用。模范马路校区的“准贴章”由校团委和校党委宣传部保管使用。
第六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随意悬挂宣传横幅,各院(部)、各部门在模范马路校区悬挂横幅,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各校区需悬挂横幅须向各校区党政办提出申请,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第七条 各院(部)、各部门横幅的内容由各部门和各院(部)拟定,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制作及悬挂横幅的经费由各部门、各院(部)自行承担。全校性活动的横幅内容由党委宣传部拟定并承担制作悬挂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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