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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时间:2009-11-30 来源:人民网 作者:szw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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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十七大报告郑重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两年后2009年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了这个重要理论。这说明,关于中国的党政权力结构问题已得到非常明确的说明和布局,且中央下定决心,就是要把我国的党政权力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大部分,使这“三权”相互制约,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那么,“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如何构成呢?换言之,这“三权”究竟应该由什么样的机构来承担呢?这是需要认真探讨、予以解决和落实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下述四个原则性问题:

  首先,中国目前的党政机构,是根据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规定而设置的,适应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需要。为了维护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权威,不能对原有机构任意废除、裁撤,而只能按照新的“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对这些机构的权能、职责作出新的划分、新的调整,或在原有机构无以承担新的权力分配时,适当增设一些机构。

  其次,“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指一个权力机构绝不可把“三权”集于一身,一定要让“三权”分离。把“三权”集于一身,正是现存权力结构的根本弊端,犹如举办一届运动会,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既当“组织员”——制订游戏规则,又当“运动员”——亲自参与比赛,还当“裁判员”——充当正义化身,但实际上肯定总是向着自己、有利于自己的,就会出现种种奇怪现象而把冠军归于自己的结果,别人和别的组织肯定处于失利的劣势。把“三权”分离,可以有两种分法,一是某个机构、部门一般只能授予一种权力,承担一种职能;二是某些机构、部门可授予三权中的某两种权力、承担两种职能,如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或决策权和执行权。

  第三,在“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中,监督权具有特殊的、独立的意义,这里需指出的是,凡有监督权力的机构,监督权都是用来对别的权力机构进行权力监督的,而不是监督自身的,也就是说任何权力机构都要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

  第四,在“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之上,还要有一个对所有权力机构进行仲裁钳制的权力机构。之所以需要这样一个机构,是因为任何一个权力机构行使权力是否得当、公正,会引起其他权力机构的争议和控告,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权力机构进行裁决判定。就监督权而言,它是最高监督机构。

  以上述阐明的四个原则为依归,便可对我国现有党政权力机构按照建立“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行新的权力划分和配置。

  从执政党方面说,以党的中央层面作分析,现有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分别负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专门的监督权。此外,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应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它是最高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

  从国家政体方面说,以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层面作分析,现有的全国人大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国务院负有执行权及应有的决策权,法院、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权。此外,应成立一个由全国人大任命组成的宪法和法律法院,它是最高的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

  这些权力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党的权力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得以形成协调运行的机制。(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北京大学博导)

  原载《同舟共进》2009年第12期,标题改为:中央已下定“三权制约协调”的决心。此为原标题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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