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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完整的反洗钱体系刻不容缓

时间:2010-01-11 来源:人民网 作者:szw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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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我国首份反洗钱战略———《中国2008B2012年反洗钱战略》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战略》提出,到2012年前我国将参照国际标准,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合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我国反洗钱总体目标可分解为以下八个具体目标和行动要点:完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构建国家反恐融资网络;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加强国内部门间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反洗钱专家队伍;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标准制定;全力追偿境外犯罪资产。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

洗钱活动在我国的现状

  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洗钱犯罪在我国日趋猖獗。

  (一)洗钱活动的特点。其一,洗钱活动具有隐蔽性。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在我国主要出现了成立空壳公司洗钱、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等洗钱形式。第三,洗钱活动呈专业化趋势。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进一步分工,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一些会计、律师、私人投资家之类的专业人士参与洗钱活动。

  (二)我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迫切性。我国在加入WTO的宏观背景下,一向封闭的金融体制必将改变,不可避免地面临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跨境洗钱活动的冲击。同时,国内也存在大量的非法资金,有洗钱的客观需求。这些内外因素加大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迫切性。而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控制制度、措施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非法民间借贷猖獗,成为洗钱的“第二渠道”;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打击洗钱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薄弱,降低了反洗钱的效果。这些内在因素也迫使我国尽快构建和完善反洗钱体系。

如何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

  针对愈演愈烈的洗钱犯罪活动,笔者认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不是仅仅以“防范为先,控制为主,打击为补,合作为辅”的方针或司法预防措施就能解决的问题,而需要的是刑事、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其他预防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具体地讲,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构建我国完整的反洗钱体系。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构成了初步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反洗钱法》和《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处罚也很模糊,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外延也明显偏窄。笔者认为宜建立起如下三层次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1.建立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立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为内容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修订能够覆盖银行、信托、投资、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的各类单行反洗钱法,如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建立起一道预防洗钱的“长城”。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情况,应注意如下几方面:第一,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除刑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外,还应当把黑钱流通量大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对象。第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第三,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洗钱定义应具有国际兼容性。
2.建立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目前,我国金融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竞争现象,用高息揽存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其次,商品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的状况还很普遍;此外,金融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较为陌生,而基层司法人员、刑侦人员对金融业务的相对陌生,则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因此盲目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在国内实行统一化的规定是不理智的。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国情和各地的具体发展状况制定出有实效的法规,使法律的实施落到实处。

  3.建立有关反洗钱的政策、金融规章制度和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体系。这是反洗钱体系的具体实施层面。从各国反洗钱立法的通例来看,均将泄露报告信息的行为作为犯罪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其目的在于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准确及时地获取洗钱线索和司法当局开展刑事调查工作。因此,应当将对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可疑现金交易报告的信息视为一种特殊的秘密,对泄露上述信息的行为应当定罪。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由于反洗钱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一直没有真正落实、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许多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来源不加过问,对洗钱犯罪往往处于事后抵制的消极状态,这就导致金融机构成为“黑钱”清洗的主渠道。对这种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必须尽快完善金融制度。

  1.加强对货币出入境的监管。洗钱的形式多种多样,将黑钱转移出境即其中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入境的货币的监管。主要包括加强对进口付汇企业的监控,严把海关验货关,加强重要票据如海关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商品专用税(票)等的管理工作,对超过常规价格的进口货物进行追踪调查,完善海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公安部门等部门间的电脑联网,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完善我国的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首先要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的比重。其次,全面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杜绝假身份证开户、借用他人名义开户等情况,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银行账户申请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有效,并及时了解账户开立单位的变化情况。

  3.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审查时,应当获取交易资金的来源与最终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等信息资料。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包括几天内进行的总交易金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或明显超过交易人正常水平的几笔交易。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4.规范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金融机构保存的记录应该满足下列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某人是他的客户,或者是否是资产存入本机构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是否从事要求核实身份的现金交易等。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分类整理保管,对相关交易记录保存一定期限,以备公安司法机关的查阅和调用。

  (三)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合作。由于洗钱活动的国际性,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愈显重要。我国应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与交流,力争早日加入各类国际性反洗钱体系和组织。参与反洗钱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的建设,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反洗钱情报交流机制,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司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等。

  1.加强国际间情报信息、经验的交流。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经验的交流与共享是实现国际化反洗钱的主要内容之一。洗钱犯罪地域的国际性和犯罪技术的国际化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情报信息的交流,并对我国有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并及时将信息转达给国内有关部门。

  2.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的主要措施包括对犯罪分子进行引渡,为取得洗钱犯罪证据给予协助调查、搜查、扣押和送达,对犯罪收益进行没收等。我国应当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国际法院、外国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跨国洗钱犯罪的发生现状、特点、趋势。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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