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赋予农民公平的发展机会,包括赋予农民平等的公民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将极大激发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
12月5日—6日,“城乡一体化推进城市化进程”暨第68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在海口隆重举行。会议讨论了城市化进程与城乡一体化的关系,认为未来5—10年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形成,将直接推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并由此促进城乡居民的公平发展。
经验表明,城市化率在30%—60%间,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黄金时期。2008年我国城市化率达到45.68%,正处于这一黄金期,且10年内城市化率有望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如果这个时期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有重大突破,城市化率则有可能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然而,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结构,尤其是城乡二元制度尚未有实质性改变,导致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受到阻碍,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也只是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因此,必须打破城乡二元制度安排,为城市发展创造广阔空间。以城乡固定资产投资为例,近几年来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从1995年的3.58:1扩大到2007年的5.91:1。如果改变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管理分割的格局,更多地在农村修建基础设施,能够明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无论是推进城市化,还是实现城乡公平发展,都需要在“十二五”时期加快改革,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有测算表明,如果要在20年间让1.3亿农民工及其家属市民化,城市每年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650万套,这对钢铁、水泥、建材、家具、家电等相关行业将产生重要的拉动作用,同时还将为进城农民新创造2000万个就业机会。同时,我们不能不考虑第二代农民工的问题,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对个人发展的追求也较高。第二代农民工全面融入城市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意味着我们在人力资源上面临着一个从“数量型”到“质量型”的转变。未来5—10年,“数量型”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趋势不可避免,也预示着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为继。要想既满足庞大的就业,又顺利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我们必须全面提高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素质,构建新阶段新的人力竞争优势。
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是促进广大农民的自身发展和公平发展,其实质在于承认和保障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发展权。城乡公平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是相互促进的。改革开放之初,为做大经济总量,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历史合理性。但进入发展新阶段后,广大农民公平发展将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如果赋予农民公平的发展机会,包括赋予农民平等的公民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将极大激发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如果我们在“十二五”期间把4.9亿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7.3年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的8.5年,提高农民工受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比重,将极大增强广大农民的发展能力,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广大农民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不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城乡一体化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但要把保障农民发展权放在首位,尊重农民选择权。应强化农民的谈判主体地位,使农民能够合理分享城市化红利。尤其要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作圈地、剥夺农民的工具。有些地方打着统筹城乡发展的名义非法圈地,剥夺农民土地权益。对这种倾向,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应当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农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从城市向农村转移,鼓励城市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改变资源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格局。我们必须按照公平的原则配置公共资源,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制度对接。只要有这些条件,模式不管如何变化,都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城乡一体化。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