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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对待“冷却期规范”

时间:2009-10-15 来源:人民网 作者:szw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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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全国各省消费者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请学者提出修改意见。北京、上海和武汉的部分学者认为,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退回商品”。这项建议被有些学者称之为“反悔权”。不过,学术界通常把这项规范称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冷却期规范”。

冷却期制度为什么会产生争议

  工业化时代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复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不了解商品的功能,甚至也不清楚商品的使用方法。假如不允许消费者无条件退货,那么,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而且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经营者来说,不允许无条件退货,还会使自己失去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反馈的机会。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合同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出售消费品的时候,应当允许消费者无条件退货。这种制度在法律上叫冷却期制度———让消费者头脑清醒之后,重新作出选择。

  可是,这项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如果允许消费者无条件退货,那么,消费者会不会借用这个制度,无条件地使用经营者的商品?在美国的超级市场,几乎所有的家用小电器都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退货,一些外国留学生就是利用这一条款,在炎热的暑假购买电风扇,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在经营者规定的期限内,到超级市场无条件退货。这样做虽然给留学生节省了一大笔的开支,但却在客观上损害了外国留学生的形象。冷却期制度的存在,确实给一些消费者可乘之机。

  其次,假如允许消费者无条件退货,会不会损害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部分学者撰文指出,冷却期制度是一个使用范围非常狭窄的制度,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笼统地写明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导致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这不是对国人存有偏见,而是一种客观事实,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再次,无条件退货必然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经营者会不会将一些消费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装,然后放在货架上公开出售呢?假如经营者这样做,那么,势必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他们不得不使用已经被购买者使用过的商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出发,也应该禁止冷却期制度。

冷却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应该说,上述顾虑或者担心都是必要的。冷却期制度是一项例外制度,而不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制度。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规定这一制度时,不仅限定了使用范围,而且限定了冷却期限,防止消费者滥用自己的消费权利,给经营者带来额外的负担,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大体说来,冷却期制度的实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判断消费者的行为,并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店堂告示或者格式合同,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冷却期条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第二,必须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冷却期条款的适用范围,不能抽象规定冷却期制度。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体上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种是明确规定消费品的范围,除了法律规定的消费品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冷却期的适用范围,但是,该约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冲突;一种是明确规定冷却期限,并且把“冷却期销售”与“试用销售”区分开来,禁止经营者打着“试用销售”的幌子,侵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在笔者看来,只要明确冷却期限,并且严格限定消费品的范围,那么,不会给正常的市场交易带来混乱。反过来,如果把冷却期制度看做是一项基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规定消费者可以不受限制的退回商品,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可以这样说,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冷却期制度的时候,都附加了许多条件或者期限,其目的就是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正当利益的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三,必须在法律中赋予交易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冷却期制度不是一个市场营销制度,而是一个保护消费者正当利益的法律制度。但各国的经验表明,凡是在竞争相对激烈的行业或者领域,冷却期规则往往能够得以实施;凡是垄断或者相对垄断的行业和领域,冷却期制度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就难以实现。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冷却期制度的时候,既要考虑到这项制度适用的范围,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凡是具有垄断性质的稀缺商品销售,可以允许消费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冷却期;凡是自由竞争行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冷却期制度。当然,对于技术含量较高、资金数额较大、产品结构复杂、售后服务重要的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明确规定冷却期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笔者曾多次提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立法机关在修改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短期内不宜扩大冷却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因为那样做不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也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可以有多种选择,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顾此失彼。冷却期制度只不过是一个技术上的制度,在操作的过程中需要许多程序性的规范。假如我们只是笼统地规定冷却期,而没有制定可操作的程序,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更大的争议。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领域,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制造虚假的繁荣景象,频繁地适用冷却期规则,通过熟人之间的虚假交易,既规避了国家关于土地监管的法律规定,同时也逃避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处罚,所以,我们在设计这项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小心翼翼,绝对不能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之目的,但最终却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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