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人们开始对市场经济发出质疑。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认清改革的方向是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改革是将一种旧体制转变为一种新体制,旧体制是改革的对象,新体制是改革的方向。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来说,改革对象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那么,改革的方向在哪里呢?笔者认为是“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 关于改革的方向我们一直在探索前行。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不甚明确的,在“摸着石头过河”中逐步探索改革的方向,先后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等改革方向和目标。直到党的“十四大”,才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明确定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近年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又反复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改革的方向,要力争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有“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之分,只有建立现代法治,才能建成“好的市场经济”。 笔者认为,上述探索在逐步逼近理想的改革方向,但仍然不是理想改革方向的较好表述,有必要继续寻找理想改革方向的较好表述。至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等已成过去,这里不再进行分析和评论。 我们先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述。这一表述与过去的改革方向表述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彻底打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赢得了广泛的共识,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一表述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对社会主义的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以致出现了各种相互矛盾的解读,模糊了改革的方向;二是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没有明确指出好市场经济的方向;三是不能很好地整合新时期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等概念。 我们再来分析“法治的市场经济”表述。这一表述的重大进步是考虑到了“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之分,将改革目标明确定位于追求法治的“好的市场经济”。这一表述的缺陷是:“法治”仍然只是手段,而不是价值目标;与市场经济有好有坏一样,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之分,过分强调法治也可能导致一些人借用法治之名施用“恶法”。 而“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的表述则可以在吸收上述表述优点的基础上有所前进。这一新表述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一是明确了改革的价值理念目标——“以人为本”。改革也好,市场经济和法治也罢,都只是手段,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目标。“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明确指出了改革的目标——“人本”,即未来的体制要满足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各种需要,同时要依靠绝大多数人来推进改革(参阅李佐军著:《人本发展理论——解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这样,就有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就有了衡量改革好坏的明确标准,而不会陷入“为改革而改革”甚至进行“伪改革”的误区。 二是吸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述。“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不仅没有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表述,而且充分吸纳了其核心词,只是在其中加了两个字“人本”,充分体现了继承性。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述既抓住了改革方向的重要方面,又已成约定俗成,完全改变它既无必要,又可能引起新的混乱,而在此基础上“锦上添花”相对较好。 三是包含了“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其中,“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含义即是“以人为本”,“五大统筹”的关键也是要解决相对弱势地区和人群的平等发展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主要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问题。显然,“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的表述正好与之契合,或者说它包含了“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四是兼顾了“法治的市场经济”表述。“法治的市场经济”的主要诉求是想通过建设“现代法治”,平等地约束老百姓和管理者自己,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减少贪污腐败和社会不公等。其实质也是要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协作问题。法治作为制度安排主要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人民生产和生活提供规则和秩序。因此,“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市场经济”在基本内容上是相通的。 总之,将未来改革方向定位于“社会主义人本市场经济”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