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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时间:2010-01-04 来源:人民网 作者:szw 摄影: 编辑: 上传: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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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范仲淹有两句很有名的格言:一是人们熟知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二是“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唐宋时,官员犯罪,分公罪和私罪。据《宋刑统》卷2,“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用现代的话说,政治上必须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上级和皇帝,不怕受罪,而个人操守,则务求清白,决不能贪赃枉法。

  中国古代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尽管如此,执照儒家的教义,是不能求利而不求义的。义就是凡事须讲究原则。据《三朝北盟会编》卷191,有个低官杨炜写信批评副相李光说:“某闻忠孝从义,而不从君、父。”忠孝是古人的重要道德规范,但忠孝须讲原则,不能说绝对服从君主和父亲的错误,也是忠孝。

  在等级授职制的官场里,只有像范仲淹那样的哲人,才能提炼和总结出“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之道。一般说来,做官无非是希望步步高升,得罪上级和皇帝,就无法指望升迁,甚至受惩罚,得死罪。坚持原则,不计较个人的升黜荣辱,当然是一种很高的情操和修养。北宋苏轼说:“平居必〔常〕有〔忘〕躯犯颜之士,则临难庶几有徇义守死之臣。若平居尚不能一言,则临难何以责其死节?”(《东坡七集·东坡奏议》卷1《上皇帝书》,《皇朝文鉴》卷54)欲在官场中阿谀奉承,迎合上级和皇帝,就决不能说真话和直言。宋朝优养士大夫,超过前朝后代,然而到北宋末的危亡时刻,那些称颂“四海熙熙万物和,太平廊庙只赓歌”(《挥麈后录》卷2)的宠臣辈,一个个立即显露出鼠辈的本色。面对金军凌厉攻势,李纲和宗泽临危脱颖而出,敢于以大气魄和大器识身膺救国重任,但宋廷从皇帝到群臣,却容不得两人施展抱负,而使他们沦为悲剧人物。这两人正是按范仲淹的为官之道而立身行事的。李纲曾因上奏直言,“谪监南剑州沙县税务”(《宋史》卷358《李纲传》),贬为一个最低等的税务所长。宗泽更是整整在官场屈沉了三十五年。宋徽迷信道教,宗泽却因“建(道教)神霄宫不虔”,受很重的“除名,编管”处分(《宋史》卷22《徽宗纪》宣和元年三月),他“半生长在谪籍中。”(《湖山集》卷4《哭元帅宗公泽》)他们宁愿受打击,被贬黜,也要坚持原则不动摇。惟其如此,所以在国难当头时,方能挺身而出。

  朱熹《朱子语类》卷129说,“至范文正(仲淹谥号)方厉廉耻,振作士气”,范仲淹对宋朝士大夫名节观的发展和振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此种影响也不应估计过高。事实上,范仲淹的为官之道对少数优秀士大夫,即真正是精英的人物,是产生影响的,对多数士大夫却并未产生影响。宋仁宗时,包拯说:“官吏至众,黩货暴政,十有六、七。”(《包拯集》卷2《请先用举到官》)宋哲宗时,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跨鼇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等级授职制的官场是个贪墨的大染缸,大多数士大夫经历官场的染色,只能成为国家和民族的蠹虫,他们贪污腐化有种,横征暴敛有能,奉承拍马有才,结党营私有份儿,钩心斗角有术,文过饰非有方,妒贤嫉能有为。史实证明,他们是决不会受范仲淹的为官之道感化的,其为官之道只能是公罪不可有,私罪不可无。等级授职制的官场决不可能培育出人们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从另一方面看,等级授职制的官场也是埋没真正的精英和清官的坟场。如果没有两宋交替时的浩劫,如李纲和宗泽那样的正人君子,就只能泯灭在众贪官之下,决不可能在史书上留名。

  从历史上看,等级授职制的官场是个贪墨的大染缸,难于造成有担当、赤心报国的官员,在这样的大染缸中,范仲淹的“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理想、为官之道,是难以实现的。今天,如果视等级授职制为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传家宝”,看不到其弊端,尤其是看不到其与现代政治文明极不相称的积弊,只能是阻绝中华民族的进步之途,使各种严重积弊,包括近些年间愈来愈严重的教科文单位衙门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学术腐败,得不到根本性的扭转,其结果如何,自不待言。今日的公仆应与历史上的清官有严格区分,进行公仆意识的教育,固然是必要的,却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重视完善干部的选举制度。尽管如此,今天重提范仲淹的为官之道,也是很有必要的,至少可以使某些公仆们自省,古代哲人尚有“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之道,自己又当如何做公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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