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校校园网BBS的服务与管理,规范BBS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学校稳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三号令,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校信息中心提供校园网BBS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校园网BBS实行版主负责制,由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选聘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学生担任各栏目的版主,版主对校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领导小组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领导小组对校党委负责。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BBS上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信息中心应当在BBS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标明上网用户发布信息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信息中心应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校园网BBS各栏目版主应及时浏览、察看所负责栏目的内容,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纪录,并向校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信息中心应当记录校园网BBS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等信息,纪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八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者,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