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学校范围内经规定程序批准的,由学生组成的协会、学会、研究会、通讯社等校内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根本宗旨。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开展下列活动: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的创造能力,以及其他有益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成立的学生社团,须经学院分团委审查同意后,向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申请注册登记,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成立跨学院或全校性的学生社团,须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后,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所有学生社团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真实地填报注册登记表(内容式样见附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制定各自的章程。章程应将注册登记的内容条文化、公约化;还应当明文规定负责人产生、章程修改、经费使用、社团终止等办法。
第八条 学生社团获准注册登记后,在已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得到学校的保护。学院级社团由院分团委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跨学院或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如有财务收支,必须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并严格按财务法规管理。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有学年计划和学年总结,团结社团全体成员切实完成计划,客观评估工作,并报批准单位,接受指导和监督。批准单位应对社团进行一年一度的全面年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1、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 3、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4、 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5、 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活动的; 6、 经费使用和管理混乱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修订,主要负责人更换,须经指导部门批准,报注册登记部门备案;学生社团活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解散,须报告指导部门,并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终结时,必须由指导部门和社团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学生社团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