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档案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推进档案科技产品产业化发展,提高我省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成果;
(四)为研究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制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学学术、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三条 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四等。对获奖者分别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
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获奖人数限额:一等奖7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4人,四等奖3人。限额以外的完成人员由江苏省档案局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五条 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推荐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省辖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三)标准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 推荐科技著作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良好品质要求,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两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
(一)学术专著类,必须是根据档案学科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对档案学或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和推动作用;
(二)基础论著类,必须是汇集国内外档案学科某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基础理论著作,并受到档案界的公认和高度评价;
(三)技术著作类,必须是总结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用品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技术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档案保护和科学管理等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工具书类,必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
(五)科技教材(指大专院校、岗位培训等使用的档案科技教材)类,必须是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并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
(六)科普图书类,必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普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
第八条 推广转化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推荐评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两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的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经相关应用、生产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应用成果的单位不少于10个。
第九条 档案科技成果完成后,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经省辖市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统一向江苏省档案局推荐。各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奖励项目的推荐。
省级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由本机关和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审核,经本单位同意后,直接报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直接报省档案局。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
(一)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正在向其他省部级单位推荐奖励的;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建立科研档案的。
第十一条 推荐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填写《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三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和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设计、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关键技术文件的主要撰写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项目根据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首创或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四)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四等奖。
第十五条 科技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编著,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四等奖。
第十六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档案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特别得力,或有很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四等奖。
第十七条 江苏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专家实行两级评审:
第一级将推荐项目分类后,分别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级是在第一级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召开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拟定建议获奖项目与等级,报江苏省档案局授奖。
评审专家本人若有推荐项目,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第二级评审由江苏省档案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档案局根据推荐奖励项目的情况,聘请长期从事档案科技、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第二级评审采用专业小组初议,全体评委复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各奖励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拟授奖项目在江苏省档案局刊物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得到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江苏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
对科技项目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次年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江苏省档案局裁决;对科技项目非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江苏省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必须填写《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异议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的事迹及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销奖励,追回所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