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要求、成绩合格,并且学位论文基本定稿后,把学位论文交给申请人的导师审阅。
2.申请人根据导师的审阅书修改论文,并交给导师核准直到通过导师的审阅。
3.学位论文通过导师核准后,研究生必须递交下述资料给学院办公室:
(1)、学位申请书;
(2)、学位论文评阅书;
(3)、未署名(作者和导师姓名都隐除)的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导师审阅意见书。
4.学院选择两位专家评阅,并限30日内将评阅书回复至院办。
5.研究生根据专家评阅书,及时修改学位论文。
6.修改的学位论文交给研究生的导师核准,直到通过导师的复审。
7.对于第一轮即通过二位专家评阅的,在导师复审后进入答辩环节;第一轮未全部通过专家评阅的,需将修改后学位论文再交给相关专家复审,直到通过专家的复审。
8.专家复审通过后,由院办安排在1个月内答辩。
9.学位论文答辩前,需通过学校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未通过检测的,需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仍需通过导师审阅、专家评阅、修改、导师复审、专家复审环节,直到通过专家复审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10.本流程自2014年9月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