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6-03 点击数:
苏财国资[2004]13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者权利,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决定对所有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现就相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下同)改制或转让国有股权使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按产权隶属关系由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纳入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及代管的企业由省极有关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以下通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委托具有查账验证资格约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二、改制企业资产与财务的审计、资产评估结果都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其中:必须以橱窗或板报形式公示的内容有:改制基准日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和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审计报告正文(明细表供随时查阅);改制企业及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明细表供随时查阅);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土地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屋、建筑物、主要设备、存货、土地使用权清单及评估价格。
三、企业改制的内部公示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进行。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制的公示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省产权交易所组织进行。
四、公示组织单位应将公示时间和地点等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告知全体职工。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将组织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一并公开。在7个工作日内,全体职工均有权查阅审计和评估报告,并有权对报告内容提出质疑。企业职工对审计和评估范围及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出具正式报告。如在7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有疑义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它公示组织机构完成公示工作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2]90号),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包括组织公示的有关情况和对公示结果的确认。公示过程中职工反映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应作为审核意见的附件一并报送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办理国有净资产处置确认手续。
六、公示中如有职工举报企业有关人员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或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公示组织机构应予以查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公示中发现中介机构与改制企业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或评估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公示组织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