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教职工到点退休政策的说明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领取退休费。
目前学校事业编教职工已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教职工退休将严格执行《关于的补充规定》(南工校人〔2014〕29号),即:凡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领取退休费。同时,因目前上级主管部门不受理延退申请,故校内教职工原则上不办理延退。
经2016年11月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述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严格执行。今后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退休相关文件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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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