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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福利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增强福利品采购、发放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提高教职工的满意度,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继续由各二级单位具体经办。

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端午、中秋、元旦三次)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 不准购买任何购物卡、代金券、礼品以及节礼,不准用于聚餐、吃饭、旅游、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每年五月份校工会将学校安排的教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二级单位发工资的正式人数,确定各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费额度。各单位在本单位教职工集体福利费额度范围内使用,每年分三次凭发票签字盖章到校工会审批后再到校计财处报销,第三次报销必须在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办理完毕。

各分工会要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工会主席、工会福利委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职工福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名单报工会办公室),认真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采购和发放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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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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