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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3-12-11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增列硕士专业

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苏学位字〔2013〕8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范围与限额

在本次申请增列工作中,部委属高校自行审核,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的增列审核只面向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等学校和江苏省委党校。省属高等学校每校限报3个,省委党校限报1个,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其他单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本次不能申报。

二、申请专业学位类别

我省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等34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

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即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

三、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着力优化研究生教育布局结构,重点向江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领域倾斜,适当向苏北高校倾斜。

四、审核标准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所附“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

五、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申报(2014年1月12日前)。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逐一进行论证和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进行全程监督和评审把关。本单位审核办法、审核结果、申报材料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各单位组织论证评审的联合专家组名单需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2014年2月21日前)。根据申报情况,按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组成联合专家组,以公开答辩方式对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需求论证、培养方案和支撑条件等进行评审,投票产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议名单,经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将通过评审的授权点名单、审核程序和办法、通过审定的授权点申报材料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7天。

(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2014年2月28日前)。省学位委员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限额申报,超额申报不予受理。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二)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干扰和影响评审和审核工作。

为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学位办设立举报电话:025-83335248。

七、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请于2014年1月12日前将以下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学位办:

(一)申报工作总结报告(附联合专家组名单)1份;

(二)申报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1份;

(三)动态调整取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1份;

(四)申报增列(含动态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1式20份。

联系人:李梦娥、邹燕,联系电话:025-83239409、83335553,手机:13584001025,邮箱:mengeli@126.com、zouy@ec.js.edu.cn。材料送交地址:省教育厅后院红楼203室。

附件: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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