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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2-2013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2-09-21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要求,即日起启动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帮助广大同学了解参保意义、作用和相关政策内容,引导广大学生在充分了解此项政策基础上积极参保,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充分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校医院将加强相应的宣传工作,各学院也应充分利用网络、发动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帮助学生认识参保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切实做到学生应保尽保。

二、相关政策解读。

1、为保证大学生参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详见附件1)。请各位老师认真学习,把握文件精神,以便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加大对学生的宣传。

2、参保范围及参保资金:

、参保对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统称大学生);

、参保费用:由学生个人(100元)和政府(120元)共同分担。其中个人缴费由学校代收代缴,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承担;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3、医保结算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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