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添加时间:2007-04-17 点击:次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高〔2007〕8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省级基础课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加快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优化、共享,提升高等学校实验室的整体水平,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我厅决定“十一五”继续开展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工作。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2007年立项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数量与申报名额

1. “十一五”期间“示范中心”建设工作仍采取集中申报立项、分年度建设、分批验收挂牌的方式进行。2007年拟在全省高等学校中遴选“示范中心”建设点100个左右。

2.“示范中心”建设点在校级“示范中心”基础上择优申报。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院校每校申报不超过4个,具有硕士授予权的院校每校不超过3个,一般本科院校每校不超过2个。

二、评审立项与经费资助

1. 省教育厅将通过专家评审、材料公示、省教育厅审定的方式,遴选确定“示范中心”建设点。

2. 省教育厅根据“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类别与规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省教育厅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配置设备,专款专用。学校至少按1:1进行配套。

三、申报具体要求

请各校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在做好“十一五”期间“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申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 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表(附件二,一式十份)。

2.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配备方案(一式十份)。

3. 大型仪器设备项目论证报告(一式一份)。

4. 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一式一份)。

5. 实验中心建设情况介绍(包括实验教学中心的设备与环境的全貌)。可采用文字(WORD格式)、图片(jpg格式,150dpi像素以上)或视频(不超过20分钟的ASF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等形式。

6. 学校及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个PDF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1、2、3和4需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请用标准A4纸打印,经学校审核确保属实后加盖学校公章。同时,请将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制成CD—R格式光盘一并上报。

请于5月8日至10日将申报材料报至我厅高等教育处。报送地点:江苏教育大厦15楼1519室。联系人:张晓宁;联系电话:025-83335555;电子信箱:zhangxn@ec.js.edu.cn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学校确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示范中心”材料报送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将联系人信息(附件二)于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报上。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相关表格样式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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