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添加时间:2007-05-02 点击:次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高〔2007〕11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级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和《关于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70号)要求,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名额

  教育部决定至2010年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等。2007年,教育部将在全国本科高等学校范围内开展物理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类、电子电气信息类、力学类、机械类、计算机类、材料类、地学类、植物类、动物类、医学基础类、药学类、经济管理类、传媒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6个类别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分配给我省11个推荐名额。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地区的布局,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所属院校比例原则上为1:1左右。

二、推荐对象与方式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可以是已列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也可以是2007年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

  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申报、专家初审、答辩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方式,确定2007年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1.学校申报: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具有竞争优势的实验教学中心参与全国竞争,同时填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推荐时,请从全省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学校类型与学科特点,力求形成最佳的专业布局。

  2.专家初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在认真审阅学校《申请书》的基础上,按照1:1.2的比例确定意向推荐名单。入围的实验教学中心再按照教育部教高司函〔2007〕70号要求,全面准备申报材料。

  3.答辩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入围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4.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根据专家初审和答辩评审情况,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推荐上报。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  

  请参与申报的高校认真填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格式见教高〔2005〕8号,可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上下载),于5月21日至22日将《申请书》(一式十份)报至我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教育大厦新楼1519房间。

  联系人:张晓宁;联系电话:025-83335555。

  电子信箱:zhangxn@ec.js.edu.cn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

  2.关于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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