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二○○八年教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南工校资[2008]14号)

作者:管理员 添加时间:2008-11-05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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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校资200814


关于发放二○○八年教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

根据南工校发[2004]5号《关于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及南工校资[2004]3号《新利18彩票 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校二○○八年教职工住房补贴经校内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已经南京市房改办批准。现就有关住房补贴发放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手续:

(一)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须与学校签订领取住房补贴协议书并公证,签订协议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个人承担公证费50元、学校承担公证费50元交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原江苏省公证处)

(二)已去世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代理人,携带经公证后的身份文书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协议公证后领取住房补贴。

(三)已经南京市房改办审批领取二○○八年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视其住房已达标。若不能按时领取住房补贴款,由学校代为保管但均不计利息。

二、签订协议、公证及住房补贴款的发放:

(一)时间: 2008117(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二)地点:离退休工作处老年大学(新模范马路校区新生院平房)。

(三)要求:请领取二○○八年住房补贴的教职工,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签订协议并公证;逾期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虹桥弘正楼238室)签订协议,自行去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南京市北京西路26204室)办理公证手续后到学校计财处(虹桥行正楼203室)领取住房补贴款。

为了方便教职工住房补贴的领取, 2008117当天在签订协议、公证受理后即发放住房补贴款(农行存单)。领取住房补贴协议的公证文书在公证处正式文本做好后由所在单位和部门转交教职工本人。

发放住房补贴是学校为广大教职工做的一件好事实事,务必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通知到今年领取住房补贴相关的每一位教职工(发放人员名单附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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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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