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8〕51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级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集采目录以内且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要求,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采购活动。
协议供货是集中采购的一种特殊形式,需按规定执行。
取消原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的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省级分散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其中:400万元以上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形式。一是货物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项目,采购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实行线下采购;二是工程、服务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实行自行采购。
二、明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采购管理
协议供货属集中采购范畴,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采购人在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以及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的一种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
省级协议供货货物类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包括:服务器、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乘用车(轿车)、客车(100万元(不含)以下)。
省级协议供货服务类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法律服务、会议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物业管理服务200万元以下项目。
省级协议供货工程类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协议供货的管理按《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公开招标政策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和《关于在省级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在线专项审核的通知》(苏财购〔2017〕21号)的规定,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栏提出变更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重大的民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集中采购,集采中心应加强服务,规范操作,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四、其他事项
各级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16〕37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7〕14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