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学校公有车辆为非授权处置资产,需由学校提出处置申请,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置。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可提出报废申请:
(1)已达报废年限或报废行驶里程数,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不符合国家车辆使用规定的。
2、车辆使用单位填写拟报废处置车辆信息表,连同拟处置车辆相关材料及证明交至国资处资产管理科:
(1)车辆使用单位出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处置申请报告(写明报废处置原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变更牌照、证件或发动机号等情况);
(2)根据国资信息管理系统和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填写《学校拟报废处置公有车辆信息表》(从国资处网站下载);
(3)提交证明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发票及原始价值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到计财部查阅购置时的入账报销档案);
(4)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的复印件。
(5)若更换过牌照、发动机等关键部件,须提供到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更换的证明材料(如车管所管理系统的更换页面截图等)。
3、国资处审核车辆报废处置材料,组织专家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4、国资处提请校领导会议审议车辆报废处置申请,并上网公示拟报废车辆处置情况。
5、公示无异议后,国资处将我校拟报废车辆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6、省教育厅批复发文后,国资处组织车辆使用单位和报废车辆处置厂家清运处置相关车辆。
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