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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院本科毕业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管理工作,规范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程序,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同时兼顾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条例适用于毕业设计期间的环境学院学生。

二、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三、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优先考虑有签约意向没有签约的学生。

四、申请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已取得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五、拟在就业单位进行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向指导老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出具校外单位同意接收做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的邀请函或接收证明,经指导教师、所在系系主任及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活毕业设计。

六、要求拟就业单位指定一名导师(高级职称),课题深度不低于在校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深度,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在校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工作量。

七、被批准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每周向指导老师汇报一次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毕业设计结束时,如果未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深度和工作量,不得参加毕业答辩。

八、无正当理由和客观原因,造成本人在外毕业设计(论文)终止、未完成任务者,不予参加毕业答辩。

九、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同时需办理请假手续。

十、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所有费用自理。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由学生本人和指导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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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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