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评对象
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14、2015级在校研究生(不含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研究院有全日制在读2014级硕士生80人,2014级博士生17人;2015级硕士生130人,2015级博士生18人。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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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同层次研究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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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标准
(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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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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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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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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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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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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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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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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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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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等
|
10
|
12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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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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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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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
16
|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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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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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16
|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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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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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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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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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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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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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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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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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同层次研究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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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标准
(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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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个)
|
15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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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
30
|
18000
|
5
|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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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500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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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10
|
12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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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特等
|
20%
|
12000
|
26
|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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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00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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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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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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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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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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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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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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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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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按照总分S低顺序排序,14、15级所有博士生的前30%为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中间60%为一等奖获得者,后10%为二等奖获得者;14、15级所有硕士生的前20%为特等奖获得者,中间20%为一等奖获得者,后40%为二等奖获得者,最后20%为三等奖获得者。参考时间范围 15级:2015年9月1日—2016年9月1日;14级2015年9月1日—2016年10月14日)
总分S计算分为以下几部分:
15级硕士、博士生:总分S = 0.4×所有课程平均分A(100) + 0.5×发表论文奖励分B (100)+ 0.1×综合测评分C(100)
14级硕士、博士生:总分S = 0.3×所有课程平均分A(100) + 0.6×发表论文奖励分B (100)+ 0.1×综合测评分C(100)
其中A、B、C三个部分分别按照分数高低排序,每一部分的第一名设为100分,后面排名的同学以此为基数,算出相对的分数。
A=∑(各科成绩×学分)/课程总学分
B:根据发表文章的层次不同,奖励分值不同。1级1类(200+IF)分,1级2类(100+IF)分,2级(80+IF)分,3级1类(45+IF)分,3级2类(40+IF)分,4级1类(35+IF)分,4级2类(30+IF)分,5级(25+IF)分。
1级1类Nature和Science,1级2类所有Nature子刊。2级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 Edition、Physical Review Letters、Advanced Materials、Nano Letters等著名Nature Index期刊,以及Chemical Reviews、Chemical Society Reviews、Accounts of Chemical Research、Progress in Polymer Science、Review of Modern Physics等著名综述期刊。3级1类其他Nature Index期刊,3级2类未包含在以上类别但影响因子大于10的期刊。4级1类影响因子大于5小于10,4级2类影响因子大于3小于5。5级其他所有SCI收录期刊。
注:①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计分系数为1;第二作者的,计分系数为1/4,第三作者的,计分系数为1/9,第四作者的,计分系数为1/16,以此类推,计分系数为除以作者位次的平方。
②若为共同一作,原则上以均分计入。
C包含以下内容:
C1参加学术报告会分数(最高分40分,根据黄卡上盖章次数,参加一次学术报告1分,参加次数最多的为40分)
C2公共服务奖励分(最高分30分,班长20分,党支书15分,学生会、团支书、学管会成员、自习室室长均为10分,学生积极参加党(团)支部、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凭组织者提供证明,每次计1.5分)
C3每周卫生检查成绩奖励分(最高分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审时作降低一级处理
(一)课程考试有不及格情况者,不及格一次降一级,两次降两级,直至降至最低等级(三年级的同学在一年级期间有挂科情况的不按降级处理);
(二)实验安全意识差,出现安全事故的实验室的成员,且经教育不改或违章使用电器;
(三)宿舍安全卫生状况差且经教育不改或违章使用电器;
(四)不积极参加校、院、班级或党团组织活动且经教育不改者;
(五)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课程考试作弊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受学校或学院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属于降低一级处理条款所列情形之一重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