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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涉外人员守则

国务院涉外人员守则

(1992年2月9日国发〔1992〕5号)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站稳立场,坚持原则,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六、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不搞种族歧视。

七、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

八、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九、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十、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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