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 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行〔2011〕8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各定点采购售票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办法》(苏财行〔2002〕28号)的要求,我厅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售票单位重新组织了公开招标。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顺利完成了相关招标任务,定点采购售票单位确定为六家,分别是: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江苏省中旅旅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协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交流公司;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定点采购售票单位合同执行有效期为三年,生效时间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新的定点采购售票单位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各中标定点采购售票单位要珍惜荣誉,强化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工作。要积极、全面、认真地履行机票定点采购合同中的各项承诺,各售票单位营业场所除应设置“省级机关因公出国机票采购”专柜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对公机票出售均应按不低于采购合同中所承诺的幅度实行优惠价格,努力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要建立独立的因公出国国际机票销售统计编报管理制度及账册,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省级单位因公出国机票采购统计表”(参见“www.jscz.gov.cn”-“下载专区”)报送我厅行政政法处。 三、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制度,进一步强化定点采购意识,自觉做好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国际机票定点采购管理工作。凡因公出国人员一律由组团单位统一到定点采购售票单位订购机票,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采购售票单位订购机票的,必须经我厅因公用汇审核部门批准后,方可在非定点采购售票单位订购机票。六家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售票单位的服务承诺与价格承诺(参见“www.jscz.gov.cn”-“下载专区”)均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各购票单位可以通过询价对比等方式,选择报价合理、服务到位的定点采购售票单位购取机票。凡未按规定采购机票的,省财政厅概不提供外汇额度,单位财务部门也不得报销机票费用。 四、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苏财行〔20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控制与管理。各单位要遵循“勤俭办外事”的指导思想,厉行节约,所有出国团组经费支出均应按经批准的人数、天数、行程、公务活动等事项进行审核、申报,并在单位年度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计划内列支。各单位要特别加强因公出国团组国际机票费用的管理,要依照经批准的出访目的地认真、合理、精细地设计航线,尽可能提前订票,降低国际旅费支出成本。要认真履行报销制度,因公出国人员回国核销时,除提供境外各项费用支出票据外,还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定点采购售票单位开具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所有因公出国用汇和国际旅费未经财政部门核销,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更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其他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五、省财政厅将按照“分年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继续加强对定点采购售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采购售票单位的售票情况、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合同规定取消其定点采购售票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还将对各单位出国经费、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将严肃处理。各单位及因公出国人员如发现定点采购售票单位有违反或不履行其服务承诺与机票价格承诺等情况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因公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监督管理单位及售票单位投诉电话详见附件2)。 监督管理单位及售票单位投诉电话联系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