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招生规模快速而稳定的扩大,基本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降低基建投资风险,规范我校基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建项目、大中维修项目以及为项目配套的设备、家具采购均须执行本规定。以学校为控制主体的单位遵照执行,其他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作为学校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一级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等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其中基建财务制度制定实行会签制度)。
三、基建会计制度
第三条 基建财务严格执行《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规章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学校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基建财务应参照执行。
四、基建会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计划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具体负责基本建设的款项支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参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应工作。
基建财务科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时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相关说明,及时向领导提供会计信息,定期书面向领导汇报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基建财务科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内控程序,依据《会计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基建财务科严格执行按合同付款制度。
基建财务科内部实施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具体工作,积极参与基建管理工作。
五、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为确保学校的稳定和高效发展,基建投资计划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基建财务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在具体实施中 ,确需改变投资计划,基建处须按规定程序报校领导书面批复(必要时须报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务须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工作,监督基建合同的执行,严禁不招标就施工、先施工后签合同等违规行为。基建财务及时配合基建处办理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和结算工作,做好工程项目决算的对帐、复核工作。
基建处应对所有拟实施的投资项目列出较详细的投资概算和细目概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开工、招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立项、未列入学校投资计划、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未按规定签订合同、超计划项目、超预算项目基建财务不得付款。
基建财务应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在工程项目审结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的80%(初审后),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超计划部分,对不合理的基建支出等,基建财务不得付款。
第七条 基建财务参与基建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工作。
材料、家具及设备采购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建立内控制度自行采购,自行负责。材料、家具及设备采购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基建材料、设备招标小组负责、具体招标及管理办法另定。100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专用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上述职能部门按上述程序组织采购。属政府采购清单所列的家具,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教学实验专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按上述程序组织采购。属政府采购清单所列的设备等,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基建应会同财务建立健全基建材料的入库和出库管理,严把材料质量关,及时准确地进行材料的出入库工作。年终要按规定进行盘点,及时处理积压库存材料。
第八条 加强基本建设公务费支出的管理。明确基本建设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施工津贴、电话补贴、交通费、餐费、加班费用等支出的控制制度和校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基建财务严把监督审核关,对不合理、不合规章制度的支出不得付款报销。对特殊性支出应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开支或由校长授权在一定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调度;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基建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授权。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投资效果、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各司其职。
工程竣工后45日内,基建处初审后要将完整决算资料(含甲供材料汇总表)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50万元以内项目,审计处应在30日内审结,报审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中,财务、审计和基建要通力配合。
所有工程项目只有在办理工程合格交付验收、按规定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对外报审)、临时设施和材料等清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计划财务处要在接到审计报告60日内完成财务结算和办理财产移交。
第十一条 对在基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在基建工作中推诿、不负责任的、给学校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在基建招标、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和工程决算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业务应严格按上述原则管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