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各项费用结算或借款时,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办理。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汇票、汇兑、委托收款等。
一、转帐支票(同城使用)
1.用款单位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经审核制单后可直接开具支票。经办人除按规定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 外,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否则不予办理。银行出纳在支票上应填写日期、收款人或银行账号、大小写金额和用途等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空白支票在未填列内容和金额时不得签发。在特殊情况下,确需领用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需经计财处分管处长批准,同时必须加强对领用空白支票的管理。
(1)严格领用手续。由用款单位的经办人填写“领用转帐支票申请表”(如实填写申领部门、领用人、用途、经费项目、报销日期、收款单位、领用张数、支付金额),然后须经所列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签字,并盖部门单位公章(科技开发中心由科技处负责人签字盖章)。领用人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否则,不予办理。经审核后,银行出纳必须在支票上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和规定的支出限额,并在申请表上注明支票号码。
(2)严格规定空白支票的限额和报销日期。空白支票最高限额为2万元,期限为自申领之日起15天内办理好报销手续到计财处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到计财处向经办人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来报销的,将在所列项目经费中扣款,并且前帐不结,后帐不借。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来办理注销手续。
二、汇票、汇兑(异地使用)。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字迹要清晰,并在专设的“汇票、汇兑登记簿”上签字。
三、委托收款(同城或异地)。原则上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如确需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在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时,须由计财处同意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否则拒付。经办人及时到计财处取回托收单据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并在专设的“委托收款登记簿”上签字,单据在7天内归还计财处。
四、其他。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结算业务的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银行日记帐,逐笔记载银行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并定期编制和核实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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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四月十日